中国政法大学事件
2023年1月4日发(作者:关于秋天的诗句(精选70句))
第一组
命题一:正方观点: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1.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
享有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广告公司此举侵犯了男性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的
资格2.我国社会向来主张男女平等,而该公司公然发布信息只招收女性员工,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比较严重的3.从宪法而言,宪法规定了
我国公民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也鼓励女性从政,而宪法是我国
的根本大法,民法上平等的这一原则更应该贯彻落实,广告公司的行为有悖平等
命题一反方1民法中有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公司行为没有触犯
法律2虽然民法的确有平等原则,但是应当应用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招聘过
程中并没有行成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应用3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应用,公司根
据需要选择员工,是市场经济下的合理行为,没有违反男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
小原则,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4民法中也有自愿原则,招聘是一个双方自愿
参与的经济行为,公司有理由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5针对正方所说会扰乱市
场秩序导致恶
性竞争,实践中此类情况很多,证实并没有如此恶劣的后果,只是一个市场行为,
第一题总结
补充:1.广告公司招聘可能是某一部门某一岗位具体的招聘,不能一概而论
2.平等和差别对待是合理共存的。
1.从刑法保护的是重要的法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其中一部分,儿童的性权利当
然需要予以刑法保护
2.儿童在面对外界侵害时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从预防和惩罚犯罪上,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能够给予犯罪人严重的
打击
补充
1.从儿童身心发展来看,儿童需要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2.用刑法惩罚侵害儿童性权利的行为,不仅能打击不法犯罪人,而且能给父母吃
一个定心丸。
命题二:反方观点:男童的性权利不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1.刑法是为了打
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男童的性权利该如何定义,怎样才算是受到了侵犯,
如果只是抚摸、拥抱,也构成犯罪的话,那就有滥用刑法的嫌疑了2.对于人身
权利的保护已经由民法进行相关规定了,在民法调整的人身权里已经进行了充分
的规定和保护,再由刑法进行保护,浪费司法资源3.在国际社会越来越从轻处
罚的潮流下,扩大刑法调整的范围是与大潮流相悖的
命题二总结方正方主要是法益和未成年人非自主性。反是可以用其他如民法行
政处罚,司法浪费,和监护人责任,个人更加认同正方1法律中有猥亵儿童
罪,这是最有效的证明了刑法已经用在了男童性权利2刑法特征有调节范围的
广泛性3犯罪特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男童性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影响恶劣,
危害巨大4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惩罚手段,治理此类案件
顺理成章5情理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性权利收到侵害会影响生理和心
理,法理上人权是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未成年人是法律倾向的弱势群体,因而应
当采用刑法,
第二组第一题
正方:
1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广告公司性质不具备性别要求的条件
反方:
第一题:反方:1、宪法明确规定平等和合理差别是共存的,2.从法理上讲平等
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3、从人的生理差异确实存在差别。去出差和长时
间加班。
总结:
1.正方从法律地位及民事权利义务平等、广告公司的工作性质的角度说明了广告
公司的行为违反平等原则。
2.反方从法理上平等与差别可以共存、男女生理承受能力差别的角度说明了广告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平等原则。
3.我认为首先要明确对象,是对被录用的女性而言还是对未被录用的男性而言,
这是否是违反平等原则的。但在基于签订用工合同即为对合同内容的接受,我认
为对于男性的平等权利是受到侵犯的;其次,实践中,广告公司也是民事主体,
有其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没有明说歧视男性,都不能视为对男性的不平等对待;
最后,平等但不排除差别对待,不仅仅是对于政府主体而言的。
第二题
正方:
正方: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男童女童应该同等保护
2男童的性权利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3侵犯男童性权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4男童性防范意识较于女童来说更弱
5刑法的空缺应弥补
强奸不包括男性且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不能全面保护男童的权益
反方:
1、罪行法定.
2,刑法的谦抑原则
总结:
1.正方从平等原则、侵害男童性权利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男童防范意
识较弱的角度分析,认为男童的性权利应该用刑法保护。
2.反方从现行刑法规定出发、联系刑法的谦抑性、对男童侵害程度较弱分析,认
为男童的性权利不应用刑法保护。
3.目前刑法已将猥亵男童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罪调整的范围,代表了法律态度,以
后对强奸男童行为作出规定是该态度的延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应该保护;
社会发展,男性多,性观念不断开放,应随时代发展加强保护力度。
三组
第一题
正方:违反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有约束和指导作用
2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等的法律地位
3广告公司就其职业性质并不存在特殊性,没有明显的性别倾向,所以公司拒绝
男性员工的理由没有说服力
4对于广告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样的招聘条件,属于性别歧视,打击了他们
对未来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
反方
1.平等原则不排除合理差别的存在
2.民法是私法,讲究意思自治,公司有权利根据工作性质招聘员工
3.社会上一些职业确实对性别有要求和限制,在此明确标明,也是免得不指出给
男性应聘者造成不便,使其失去更多的机会成本
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也享有平等权,不能以他人的平等权来否认公司自由
招聘的平等权,且其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题
正方:男童的性权利应当用刑法保护
1.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有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的犯罪规定
2.男童性的权利与女性是平等的,应该入刑
3.未成年人对自己性的权利认识尚不明了,刑法更应当对他们加以保护
4.近年来社会上侵犯男童的性权利案例颇多,对男童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
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用刑法惩罚
反方
1.我方并非否认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但是任何法律都
不是一成不变的,刑法更是如此,随着我国法制状况的不断改善和司法文明的进
步,会出现更好的法律制裁方式,而发动刑法来惩治此类犯罪将会失去必要性
2.刑法发动的谦益性
3.刑法的本意就在于以惩戒之手段使得犯罪成本大于违法收益,保护被害人,惩
罚犯罪者,威慑其他人,而保护男童性权利可以采用其他更经济便捷的手段,动
用刑法成本太大,远远高于犯罪人违法收益,两者不成比例
4.刑法的目的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他人,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而
动用刑法只会徒增犯罪人的愤恨,诱发二次犯罪,男童所受伤害依然无法得到真
正的弥补,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本来目的
5.男童性侵本来就是社会敏感话题,一旦动用刑法,势必引发新闻媒体的关注,
各种报道铺天盖地卷来,到时候对儿童造成的心理阴影面积只会更大不会更小
5.我方不主张采用刑法,不是说儿童性没有与他人平等的权利,也不是说男童性
侵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类弱势群体的权利,同时采用最佳
的方式
6.由于滥施刑法造成的弊端不可谓不常见,而在一个法制文明进步完善的社会中,
并不能大量动用刑法手段,否则不利于社会安定,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犯罪
第四组。
第一题
正方。
1.应当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民事地位2.即使不适合男性,也应当在应聘之后再
刷,而不是机会也没有。反方。广告公司考虑工作性质只招收女员工不违
反平等原则,只招女员工并不是对男性工作的歧视,平等是相对的,没有绝
对的平等,并且在机关单位招考中有的岗位是只招男生,在这个岗位的限制
并不能说是违反平等原则。
第二题
正方。1侵犯男童性权利会损害其身心健康不利于其成长
2我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男童有受保护权,所以性权利应受保护
3刑法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同
时符合刑法第232/234条的规定,按处罚较重的处理
所以对男童性权利应该给予刑法保护,实践中也是这样实行的。
反方。辩题二,反方观点1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当纳入刑法的范围。
2刑法的发动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应当先由行政法或民法来调整
第五组
第一题:正方:1.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宪法民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只有基于
生理差异等合理的区别对待才不侵犯公民的平等权,此处广告公司的规定明显并
不是基于合理的差异产生的,侵犯了男性的劳动权。2.基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可以
产生合理差异的工作中,广告公司里可能涉及的工作还远未达到这一程度。所以
该规定没有合理的理由。补充:仅仅是对工作效率的考虑并不能成为侵犯公民
就业选择权利的借口,尽管效率可以存在差别,可以优胜劣汰,但是机会却应当
平等。。。。。。。。。。。。。反方观点:1.民法遵循平等原则但是不是绝对
的平等,更不是均等化。
2.民法遵循平等原则并不否认合理差别,所以广告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只雇佣女性
员工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因为有些广告只能由女性来做,例如女性内衣等女
性用品的广告。
3.虽然有些广告也可以由男性来做,但是但是女性担任的话效益会比男性要高,
考虑的法律也是为了保证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并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
则。。。。。。。。。。。。。。。。。。。。。。第一道:中间人总结:正方
认为广告公司工作性质并不符合平等原则中的合理的差别对待范围,且工作效率
与人权相比,后者更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因此,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反方认
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适用民法平等原则的合理差别对待,且从社会效益的
角度认同广告公司的做法,故不赞同违反。中间方更倾向于正方观点,且有补充,
首先现在社会上很多就业单位更多地会对女性就业构成歧视。现有案例比如郭晶
案,最终法院判决其胜诉,这说明法律主张男女平等,就业不应该有歧视,本案
中对男性就业的歧视同样是不合理的,这是对民法主体平等性的侵害。。
第二题
正方:不应当用刑法保障男童的性权利。1.刑法的执法成本非常高,男童的性权
利受侵害的情况比较少见,不应到动辄刑法的程度。2.男童可被侵犯的程度较低,
也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用别的法律规定约束即可。补充:1.男童是否
被侵犯司法实践不好鉴定,成本更大。第二道,反方,刑法应该保护男童的性权
利,理由如下:1,刑法调整对象具有专门性,主要保护社会主义法益,其中性
权利作为与生命权同等重要的法益,理应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次,现有刑法
分则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为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根据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男性理应
与女性一样,其性权利也应该被保护。2,由罪行法定原则可知,现有刑法修正
案九中已经增加猥亵儿童罪,这说明刑法已经开始重视儿童(尤其是男童)的性
权利,因此,男童性权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也就顺理成章。3,现在社会男童被
性侵害事件较少被公众所知,主要原因不是此类事件较少发生,而是传统观念认
为此为羞耻,且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很多人选择容忍,这反而不利于将犯罪分子
绳之以法,会导致更多男童遭到侵害,对其人生构成致命性伤害。作为制裁犯罪
的刑法,怎么能够放任此类事件?
第六组
第一题:
正方:
1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无论性别,民族,一律平等,男性女性享有平等
的劳动权利。
2广告公司的理由:工作性质问题不应该是男女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差别事由。
3现实生活中女性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屡见不鲜,呼吁从个案开始,关注女
性权利
反方:
1.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平等原则适用于民事活动中,公司招聘活动不是民事活动
2.雇佣关系应该由劳动法调整
3.广告公司的招聘限制属于完全真实到意思表达,应予以尊重
4.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属于劳动力买卖双方的“还价”过程,不违反平等原则,过
于限制会影响效率
总结方:广告公司考虑公司性质只招收女员工,没有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可以把
招聘看作一个要约邀请,应聘看作一个要约,从合同自由原则和促进交易原则看,
没有违反
第二题。
正方:
1刑法的保护任务,男童性权利也属于人权,应予以保护
2侵犯男童性权利损害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通过刑法保护进而
发挥刑法的规制机能和保护机能
3刑法予以保护还可以起到预防作用
4民法,行政法等保护力度不足以达到“罪责原则”
5刑法的保护应遵循平等原则,即使对侵害男童性权利的方式的定义有争议,
但也不应忽视对其的保护
反方
1刑法的强奸罪对象是妇女,而猥亵他人或儿童罪更多的是使男童感到难堪羞
辱,更多倾向于侮辱诽谤。
2侵犯男童和女童不同,多是侵犯男童的健康权,而且多是外伤,刑法具有补
偿性,惩罚严厉性,因此用刑法过于严厉。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这应当是由民法调整范围之内
总结方: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一律平等,当然也应享有平等的性权利,公民的
性权利不受侵犯
2我国目前强奸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男性,是因为男性女性生理心理存在天然
差异,但随着社会风气越开越自由,性行为不局限于两性之间。
3题目中为男童,性行为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不亚于女性。
第七组:第一题:正方:违背民法平等原则。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
的权利。并且宪法是根本遵循,广告商不应该违背这一根本原则。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
一法律。男女都有参加广告公司招聘的权利。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女同志也有平等竞争的权利。
反方:不违背
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协商。就本案来说,在招聘者和应聘者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
广告公司和应聘者处于同等地位,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招聘条件
2.根据民法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可以按其意愿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
关系。因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3.广告公司提出的性别要求是依据公司的业务需要,是有合理原因的,广告公司
有能力承担举证责任。
4.广告公司明确提出招聘要求,可以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节省机会成本,让他
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而若仅仅在招聘广告中体现形式的
平等,而在选择时实质不平等,这反而恰恰危害了男性应聘者的利益。
总结方补充:
1,基于民法的自愿原则,广告公司作为应聘单位有权选择合适的应聘者。
2,广告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招聘时明白说明只招收女员工正是符合民法诚实信
用原则的做法。
第二题:正方:应该用刑法保护。
1、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男童的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
的保护。
2、刑法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技能,男童性权利受到
侵害,可能引起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的侵害。所以应当用刑法来保护该权利。
3、侵害男童性权利,对男童的身体、心理健康都具有较大危害性,具有严重社
会危害性,符合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范围。综上,应该受到刑法的保护。
反方:男童的性权利不应该用刑法来保护。理由如下:
1,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使用应该具有谦抑性和补充性。
2,就男童和女童的生理构造来看,显然女童遭受到侵害所产生的危害更大。
3,就现有刑法来看,已有威胁儿童和故意伤害罪对此行为进行惩处。
4,就立法条件来看目前还不够成熟。
总结方:1.现行刑法已对男童的性权利做出了保护,体现在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
害罪等罪名中。本问题的实质是:男童和女童的性权利是否该受到刑法的同等保
护。2.从保护男童的身心健康的角度来看,强奸女童和强奸男童的社会危害性
其实是相当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奸男童的量刑幅度应等同于强奸女童。
第八组
第一题
正方
1.民法的平等原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最主要的是反对社会所公认的歧视,如身高、残疾、民族等,而该广告公司的只
招收女性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歧视男性。
2.该广告公司只招收女性是因为工作性质的需要,是合理差别。类似于石油开采、
钢铁制造等职业只招收男性等
反方:
1.违反平等原则,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同一法律,受到平等
保护。2.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意味着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履
行义务,不允许有歧视现象。3.合理差别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是正当且重大
的理由。4.违背公序良俗
总结方
1.支持反方观点,广告公司做法违反民法平等原则。2.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市场
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民法更是权利法。民法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中
的平等原则是宪法上该原则的具体化,对本案适用。4.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社
会中打着“工作性质”的名义进行就业歧视的现象仍然很多,法律应该对人的行为
和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化指引,对此案中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
会风尚和秩序稳定
第二题
正方
1.刑九对猥亵妇女儿童罪做、嫖宿幼女罪做了修改,可以看的出对性方面进一步
加强保护是我国刑法的发展趋势。
2.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男童只能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量刑,而猥亵儿童罪量刑较
轻,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
3我国刑法目前只针对女性的性权利加以保,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尤其是
男童的性权利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侵犯,现行刑法应当加以完善。
4.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参考欧美等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对男性、
男童的性权利的保护放在了与女性平等的地位,我们应当加以借鉴
反方:
1.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是男童的人格尊严,而非性权利,所以男
童的性权利不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2.男童生理与心理上尚未成年,并没
有成熟的性羞耻,也无从谈起保护其性权利。
总结方:
1.男童性权利是刑法应当保护的重要法益。2.侵犯男童性权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
会危害性,应当以刑法调整。3.男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比其他主体得到更
多的保护,刑法应当对男童性权利加以更加有力的维护。
九组:
辩题一
正方认为,广告公司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理由如下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任何主体都有权利资格与公司签合
同
2,这一差别并非合理差别,没有提现对弱者的保护
3,在任何工作岗位上,只要努力工作,有责任心,都值得尊敬
4,广告公司基于其工作性质,并不存在特别适合女性而不是男性的工作岗位
综上,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的平等原则
反方:不违反平等原则。1.广告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招聘女员工是为了实现利益
最大化,不牵涉歧视男性问题2.广告公司有选择男女员工的自由,工作是一个
双向选择的过程,广告公司作为民法所保护的平等主体,有权行驶自己的选择权
3工作需要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由公司自主选择,不牵涉男女差别的问题。
总结:二位同学都有不错的观点,我比较偏向反方,也就是不违反
1公司有权决定任用谁、任用什么类型的员工,如果女员工可以给公司带来利
益,那么我可以只雇佣女员工
2平等原则的前提是意思自治
3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才叫达成合意,不能强制。
辩题二
正方:1.法律具有平等的价值,男女平等,要求不仅对于女童进行保护,同样对
于男童也应当进行保护。2.对于男童的性侵犯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
到刑法的保护3.刑法具有严厉的惩罚性,用刑法来保护男童,才能严厉打击犯
罪,保护男童。
反方:男童性权利不应用刑法保护,理由如下
1,目前强奸罪中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益列入
2,就其社会危害性和社会认识度来说,侵犯男童的性权利远比侵犯女童的性权
利的社会危害性要小,
3,从历史国情来来看,侵犯男童的行为数量远没有达到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程
度
4,不用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或者其他专门立
法来保护
总结:1刑法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还有保护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
2刑法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
3在我国,虽然强奸罪并没有将男童列为保护对象,但是强制猥亵罪里规定了
4现实中,有很多恋童癖,其对象多为男童,他们利用男童的性无知对其进行
性伤害,严重阻碍了男童的发展,对男童对性产生误解,哪怕只有一次这样的行
为,都具有了严重的危害性。
第十组第一题正方:不违反1自愿原则,2平等中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反方观点违反民法平等原则:1.违反了平等原则这是一种性别歧视
2.广告公司侵犯了男性工作的权利3.社会现状性别歧视严重男女比例失衡
亟需处理好性别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民法大有作为4.法的教育和预测作用有利
于对社会向有利方向引导。总结方:违反1,民法平等原则不排斥存在合理的
差别对待2,根据职业性质来确定招聘的要求是否处于合理差别对待的范围之内。
第二题:正方:应当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男童性行为的保护缺少一个与强
奸罪相同处罚力度的罪名2,尽管存在生理上的差别,但对男童和女童所造成的
危害是相同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若刑法不加以规制,会助长对男童的
侵犯4,对男童性行为侵犯的界定可以参照强奸罪来进行反方:不应当1已有
猥亵儿童罪定罪2犯罪构成的行为难以确定,3罪刑法定总结方应当动用刑法
保护:1.刑法的任务2.刑法的机能3.立法者的意图与立法趋势4.社会现状呼
吁刑法保护社会对男童性权利的保护相对忽视5.法的教育作用
第十一组
第一题:广告公司考虑工作性质只招收女员工,是否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正方:违反
1、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平等原则,不分性别、年龄对公民同等对待,同等保护
2、广告公司的工作性质并没有任何特殊之处,其对于男女员工也无任何特殊要
求。不可否认,广告公司的很多文案公司看似更加符合女员工。但根据传统民法
的意思自治原则,广告公司不能剥夺男女任意一方工作的权利。
3、不属于合理差别对待的保护范围之内。
反方:不违反
1、平等原则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而差别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岗位的性质是否对
必须对性别做出要求,题中可以看出是根据岗位性质做出的要求
2、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广告公司岗位更适合女性发展,而男性应到更适
合其发展的岗位,体现广告公司为男性和女性利益考量的实质平等
3、基于民法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只招女员工是效率更高的方法,也是公司的
权利
第二题:男童的性权利是否应该用刑法保护
正方:
1.男女平等,刑法平等保护人权,性权利属于人权的一种
2.对男童自身的健康成长,社会的危害性都比较大
3.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性权利应该被保护
4.保护机能,保护个人性方面的法益
5.男童性侵易被社会忽视,需要刑法加大保护力度
反方:
1.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只能用刑法来制裁最恶劣的情况,可用
2.男童自我保护能力更强,因此男童性侵数量很少,不到女童百分之一,纳入刑
法不利于法律效率的提高,浪费法律资源
3.法律目的不在于事前预防,而在于事后制裁已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最后一组[捂脸]
第一题正方:1.宪法中规定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选择职
业的权利。2.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对公民的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当然包含
平等就业权。3.尽管法律上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但广告公司的工作性质并不排
斥男性员工,其差别对待的理由是不合理的。4.如果每一个公司都仅仅招聘男性
或女性员工,会导致公司内部男女的不协调,不利于员工的工作环境。
第一题,反方:1.歧视性别是绝对的违反,本案并未歧视性别2平等原则不要求
绝对平等,可以存在差别对待3.广告公司的性质以及自身利益需求,女员工可
能更有优势4广告公司具有选人自主权
1总结:我的观点比较偏向反方,我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而不是具体权利的绝对平等,
广告公司的行为只是基于自身效益考虑对员工做出的选择,并不存在对男女抽象
人格上的差别对待,并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其次,广告公司属于民事活动中民
事主体之一,有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选择的权利,招工和应聘是双方互相选择,
招工单位和应聘人员地位平等,同样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第十三组
第一题
正方:1.宪法中规定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劳动权,包括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
权利。2.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要求对公民的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当然包含平等
就业权。3.尽管法律上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但广告公司的工作性质并不排斥男
性员工,其差别对待的理由是不合理的。4.如果每一个公司都仅仅招聘男性或女
性员工,会导致公司内部男女的不协调,不利于员工的工作环境。
反方:1.歧视性别是绝对的违反,本案并未歧视性别2平等原则不要求绝对
平等,可以存在差别对待3.广告公司的性质以及自身利益需求,女员工可能更
有优势4广告公司具有选人自主权
总结:我的观点比较偏向反方,我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民
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而不是具体权利的绝对平等,广
告公司的行为只是基于自身效益考虑对员工做出的选择,并不存在对男女抽象人
格上的差别对待,并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其次,广告公司属于民事活动中民事
主体之一,有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选择的权利,招工和应聘是双方互相选择,招
工单位和应聘人员地位平等,同样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
第二题
正方:①性权利属于人权的一种,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每
个人的人权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因此正如刑法保护女性的性权利一样,刑法也当
保护男童的性权利。
②国内外男童被性侵或者性骚扰的例子屡见不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
也不该放纵这种恶劣的行为,为了保护男童的人身权和人格权,为了扼制这种不
良现象发酵扩散,理应用最严厉的手段从刑法上予以保护。③男童年纪尚小,自
我保护意识不强,关于性方面的认识模糊,如果不从刑法上予以保护,给予侵犯
者严厉打击,而只是不痛不痒的轻微的处罚,那此类案件必会不断发生。而对男
童性侵必然会对其生理和尊严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影响其正常成长。
反方:1.此现象不常见,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2并不是其他方法无法制止,严
重可以定猥亵儿童罪或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对象无男性,同理,性侵男童也不
必单独列出。
总结:我的观点倾向于正方观点,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对男童性权利予以保护。首
先,被性侵的男童数量上比较少,但这不代表我们应该忽视男童的性权利。其次,
刑法具有预防作用,可以对更多的未被性侵而有着性侵危险的男童进行保护。然
后,儿童期间对男女的区别并没有一定的意识,但成年人对儿童的与性相关的行
为不予制止,也会对儿童的心理和身体形成阴影。最后,同性恋群体的日趋扩大,
有些成年男同会对男童进行性侵,由于儿童心理的不成熟,尽管男童表现为好奇,
但好奇不代表能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所以,我倾向于正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