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01-04 02:05:42 人在看 0条评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条件


2023年1月4日发(作者:一言九鼎的历史典故)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集合债、集合票据的比较

酝酿多时的面向非上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债券终于开

闸。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

法》,对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作出了规定。

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不仅是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

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可能由此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结构、

民间融资、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全面发展。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试点办法中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

“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企业债范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作为发债主体,没有任

何净资产和盈利要求。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以企

业每年营业收入和员工人数为指标,营业收入的划定标准在

12亿元(年)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

式发行私募债券。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私募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备案制发行,由证券公司承销、证

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此

外,发行人可以为私募债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

道,丰富社会资本投资品种,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促进资

本市场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或

有政府背景的相关机构)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

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

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

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

形式,它一般以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由

发改委审批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所谓集合发债,就是俗称的“捆绑发债”。此前,开创

国内捆绑式发行企业债券先河的是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债券,当时国内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采用“统

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发债。

与普通企业债券相比,其差异和基本特征如下:(1)若

干家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分别确定债券发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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