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1月1日新交规

更新时间:2023-01-24 17:15:14 人在看 0条评论

1月1日新交规


2023年1月24日发(作者:苏轼的故事三则)

4⽉1⽇起交通违法记分新规正式实施!

公安部新制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管理办法》2个部门规章将⾃2022年4⽉1⽇

起实施。

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

待,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其中: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4⽉1⽇起正式实施⽇起正式实施。

⼀是推⾏⼤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可以凭居民⾝份证“⼀

证通考”,⽆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可以向全国任⼀地申请参加科⽬

⼀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对持有⼩型⾃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

托车的,只考试科⽬⼆和科⽬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型汽车列车,更好满⾜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

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4⽉1⽇起正式实施⽇起正式实施。即:推⾏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化。推⾏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化。实⾏申请资料电⼦化采集、档案电⼦化管

理,驾驶⼈考试信息⽹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推⾏部门信息联⽹共享核查。推⾏部门信息联⽹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

部门信息联⽹,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此次修订部门规章,坚持防风险保安全,严格⼤中型客货车驾驶⼈安全准⼊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民群众

⽣命财产安全。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

等⼈员,禁⽌申请增驾。严格满分学习,对⼤中型客货车驾驶⼈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

⾼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为进⼀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单独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管理办法》,新办法将⾃4⽉1⽇起正式实

施,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记分管理制度进⾏了系统调整。

⼀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根据交通违法⾏为的严重程度,设⽴⼀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

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伤亡后逃逸、使⽤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为管理⼒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

法⾏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

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次记12分的违法⾏为7类,⼀次记9分的违法⾏为7类,⼀次记6分的11类,⼀次记3分的15类,

⼀次记1分的10类。

⼆是全国推⾏学法减分措施。⼆是全国推⾏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

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个记分周期内最⾼可扣减6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学习和考试,对⼀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

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对多次违法驾驶⼈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为保证2个部门规章顺利实施,公安部加强组织部署,制定专项⼯作⽅案,组织修订配套⼯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

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政策宣贯培训等实施准备,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

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

⼀、扣分减少

01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2分降为9分)

02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6分降为3分)

03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标线指⽰的((3分降为1分)

04

●旧: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新:新:造成致⼈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12分)

造成致⼈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分)

05

●旧:旧: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2分)

●新:新: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9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3分)

06

●旧:旧: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的((3分)

●新:新: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驶的((3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1分)

⼆、扣分增加

01

●驾驶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对⾯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2分升为3分)

02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为的((2分升为3分)

三、条款变化

01

●旧:旧: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倒车、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新:新: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12分)

02

●旧:旧: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

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以上的((12

分)

●新:新: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以

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以上的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以上的((12分)

03

●旧: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超过核定⼈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20%

以上的((6分)

●新: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超过核定⼈数未达到百分之⼆⼗,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超过核

定⼈数百分之⼆⼗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五⼗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五⼗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的(6分)

04

●旧:旧: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未达20%的((3分)

●新:新: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以上其他载客汽车载⼈超过核定⼈数百分之⼆⼗以上

未达到百分之五⼗的未达到百分之五⼗的((3分)

05

●旧: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的,或者逆向⾏驶的((3分)

●新: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的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的((3分)

06

●旧:旧:驾驶⼆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2分)

●新:新:驾驶摩托车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分)

07

●旧:旧: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驶时,驾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2分)

●新: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驶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驶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1分)

08

●旧:旧: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1分)

●新: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或者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1分)

四、条款增加

01

●新:新: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接受交通违法⾏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12分)

02

●新:新: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9分)

五、条款移除

01

●旧:旧:低能见度⽓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上不按规定⾏驶的

02

●旧:旧:以隐瞒、欺骗⼿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03

●旧:旧:驾驶禁⽌驶⼊⾼速公路的机动车驶⼊⾼速公路的

04

●旧:旧: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不按规定⾏车或者停车的

05

●旧:旧: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通违法记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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