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26日发(作者:财务会计论文(精选3篇))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概述
苏州工业园区不同于苏州市区、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其对社
保、医保等有着自己独特的体系,这套体系是从新加坡引进的,被称为
园区公积金。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1955年开始实施,并在以后的几十
年里不断补充完善。苏州工业园区,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发展经验,19
97年在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开始实施了公积金制度。2004年推
出分类综合交费方法,共分三类。A类为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B类为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和生育;C类为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并在园区
全面推进公积金制度。在2008年,三类的缴费比例、月缴纳最高和最
低数额分别为:44%、36%、28%;3818元、1360元、780元;504
元、408元、312元。
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个人专户,单位和员
工按照缴费基数分别按比例,每月缴纳公积金,纳入三个个人专户和社
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两个公共基金专户。单位和员工的缴纳
比例和纳入各专户的比例,在实施的十几年中,按照实际情况在不断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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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的用途
园区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经验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一项包括养
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
度。园区公积金具有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特点,与我国其它地区执行
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为顺利实现政策的平稳衔接,保障公
积金会员的权益,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村会员离开园区,可选择按国家《暂
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也可选择按以往政
策办理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手续。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他人
员,按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
目的,是维护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
按照规定,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
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医疗及养老专户,顾名思义,用于保障
在园区工作的员工及其子女的医疗费、门诊费、大病保险,退休后的个
人养老。在精心设置的公积金管理中,普通账户占的比例最高,其最大
的用途,就是为区内员工购买经济住房所用。
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主要有,普通专户中的资
金只能用于购买园区内经济住房;员工养老专户中的资金,在未退休时,
不能挪用;员工购买非园区住宅商品房,一般可以提取其普通专户上的
累计存款支付购房款,但不得动用其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回乡
务农或出国员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专户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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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
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
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
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
第四条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稳定;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
园区投资环境。
第五条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三)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
(四)确保正常营运。
第六条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
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
第七条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
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
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
第九条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
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
第十条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
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
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
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条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
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
(二)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
(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
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纳
第十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
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
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
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
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
第十六条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
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
第十七条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
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
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
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
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
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
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人员工各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
工个人帐户。
在个人帐户中:
(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
(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
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
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l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
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
调整。
第四章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
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
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
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本人现金和采取其他方式补
足,用现金和其他方式补足公积金最低存款的金额,不列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的基数。超过最低存款额的公积金部分,员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九条员工医疗专户的存款额,由管理中心统一扣除规定的
比例,参加园区员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员工门诊看病支出,在规定可动用医疗专户存款的金额
内,员工用现金支付相应的比例,细则另定;超过规定使用额部分,全
部由员工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员工退休时,医疗专户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
退休后能支付基本医疗开支。
第三十二条员工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在退休时须保留的最低存
款,每年调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征求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
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员工缴纳公积金3年后,其普通专户的存款,由个人
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许其用于购买园区经济实用住房.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者,在医疗、养老专户内留足
最低存款的;
(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身患绝症的;
(三)出国定居并保证不以中方员工的身份再次进入园区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营
运,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投机性的投资。
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公积金基金的使用和管
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公积金基金征集、支付和增值营运
的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审计部
门、社会事业局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