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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是哲学家吗

更新时间:2023-01-17 12:54:13 人在看 0条评论

孟德斯鸠是哲学家吗


2023年1月17日发(作者:书香作伴的作文600字)

收稿日期:2008-12-09

作者简介:李 斌(

1983-

)

,男,山西运城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008年12月

第30卷 专辑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

(

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

Dec.2008

Vol130 Specialsec.

浅谈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李 斌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 710062

)

摘 要: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

他的政治思想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深入分析他的思想对我国的政治建设有深刻意

义。

关键词:自然法; 政治自由; 三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D0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

(

2008

)专辑-0133-02

孟德斯鸠(

1689~1755

)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

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

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

的看法。

一、孟德斯鸠的主要政治理论

11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法律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

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包括和平、

寻找食物的需要、人类相互之间自然的爱慕等等。人为法又可

分为: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人民之间关系

的法律;政治法是协调国家中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根据

事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不应该把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界

限混淆起来。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

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

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

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的理性受到人的本性的限制,也就是

说人并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即他所理解的规律、规则、法律来

行事。因此,就会发生违背法律的事情,或者是制定了法律自

己不遵守。对于这种情况,他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

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提供政治准

则,二是启迪人民。通过让立法者掌握政治准则,便能制定出

合乎理性的法律,建立起理性的政治制度。而通过启迪人民可

以使人民更多的突破本性的限制,按照理性来行事。

应该指出,孟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对,把两个不同的

概念混同了起来。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里,孟德斯鸠也明

确地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

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事物都有他们的发。”法的精神

就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规则,是一经揭示便不会变异

的永恒规律。这样就或多或少把法律说成了一种不变的规律。

21政体学说

(

1

)政体的分类。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而每种

类型的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指由谁或

由哪个集团来掌握最高权力;所谓整体的原则,是指加入一个

政府要想强有力的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话,那就要以某种激

情来激励担任公职的人们。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虽然公

开号召读者要“爱自己的君主”,这里的君主并不是专制暴君,

而是“开明君主”。而且在他看来,人民不应对封建君主绝对

服从。如果封建君主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为人民

做好示范而压迫人民的话,人民就有全不服从这个君主。孟德

斯鸠写道“假如有一个君主不但毫不使人民生活幸福,反而加

以蹂躏和摧残,于是人民服从国君的基础立即丧失;君民之间

毫无维系,好吴倩莲,于是人民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那么,人

民究竟如何恢复“本来的自由状态”?作为当时还比较弱小的

新型资产姐姐的代表,孟德斯鸠是不敢公开号召人民用暴力去

推翻反动的封建专制制度,喊出“打倒暴君”的口号。他只能

主张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

主制,即君主立宪制!

笔者认为孟德斯鸠如此推崇君主立宪制,显然是想通过对

英国的制度的赞扬来达到批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同时

也是想通过制定宪法来达到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这是他作

为新兴资产阶代表立场的表现,因此,他的君主立宪主张在当

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331

孟德斯鸠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他认为共和政体是

良好的政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

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

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

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

2

)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

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

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

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

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

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孟德斯鸠还讨论了政体原则腐化的问题,认为各种政体的

腐化几乎都是从政体的原则腐化开始的。他认为,民主制腐化

的原因是追求权力和财富的极端平等;贵族制腐化的原因是,

贵族的权利变得极端专横,不守法律,特别是成为世袭制,贵族

政体就会腐化。君主制腐化在于君主趋于专制,比如君主剥夺

了团体或城市的特权,不遵循秩序,或独断专行。而专制政体

是不断腐化的,这是由它的内在缺点决定的,某些偶然的原因

不能够防止这种原则的腐化。可见,孟德斯鸠有关政体原则的

讨论中贯穿着反对权力过大,注重法制,反对极端平等,只讲政

治身份平等的特点。

(

3

)分权学说。

在权力的归属和形式上。孟德斯鸠认为,把权力单独委托

给个人、几个人或多数人,即使在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在

性质上也不是自由的国家因为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手中,容易

流于专断。他也不相信道德可以保证权利的正当实施。“一切

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说也

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因此,孟德斯鸠认为,要

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

政治力量又能使他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这就

在政治制度的设立上确定了一个原则,权力要分开,用权力制

约权力。

但是孟德斯鸠同时认为,应该使贵族参与立法的程度与他

们在国家享有的其他利益成正比。他主张,立法机关分为贵族

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各自有各自的考虑,见解和

利益。两者之间都可以制止对方侵犯自己。由于司法权相对

弱小,贵族院在调解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使之趋于宽和方面

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为了防止贵族院过分追逐私利,在决定收

税的法案上,贵族应该只有反对权,没有创制权。

行政权掌握在国王的手中,执行国家的意志,这样可以解

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物。其职能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

和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外敌侵略。有关权力的相互

制约方面: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规定立法机关的召集时间和期

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反之,立法机关有权利

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但立法权不应该对等的牵制行政权,也

无权审讯行政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种不可侵犯性对于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行政权可以通过他的反对权参与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

项的辩论,不能提出议案;对于立法机关决定的国家税收,只能

表示同意。

司法权力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司法权由司法机关

来行使,其成员来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任期按需要而定。罪

犯可以选择法官,法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有关权力

的相互约束:他提出,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享有司法

权。比如,为了保证显贵的人不受侵害,贵族应该在贵族院受

审,而不在普通法院传讯。以防司法权力过于严峻;同时为了

保护人民的权利,如果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

则有众议院代表人民向贵族院提出控告。

通过上述阐述,孟德斯鸠得出了一个结论:没有分权就没

有自由,因为公民感到安全,就在于不必惧怕一个大权在握的

人。一旦这三种权力当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或者立法行

政司法三种权力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当中,就会形成

专制,也就不存在自由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借鉴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立宪

体制,主要是吸收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

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

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

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

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

权留给贵族阶级。这说明它具有温和的、保守的特点。即使如

此,如果不经过激烈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制度也是不可能实现

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的法国还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

由于它代表了中上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在他的笔

下,无论是权力的归属还是权力的运用,在法国大革命的第一

阶段,大资产阶级执政时期的政策制定采纳他的原则。1789

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1791年宪法第一次用立

法形式肯定了《人权宣言》的原则,设定了积极公民的概念,规

定了立法议会代表在财产资格上的限制,这和孟德斯鸠不无关

系等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对历史的巨大贡献。

二、孟德斯鸠的思想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是在社会学思想史上揭开了新篇章的

杰出思想家,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社会理

论,在促进旧的封建社会的死亡和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方

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

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深入地研究

他的理论对于我国的思想政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7.

[2] [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 金 毅.孟德斯鸠宪政思想析论[J].吉林大学学报,2006.

[4] 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5] [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1.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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