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春华、伍振国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2024年3月26日发(作者:班队会)
彭春华、伍振国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1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超兵王伟丞肖丕国
【审理法官】龙超兵王伟丞肖丕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广东友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广东友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
【当事人-公司】广东友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敏
【代理律所】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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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
【被告】广东友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对于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可予认定,但证据1、2并未
涉及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亦不能以此印证友田公司是与剑桥经营部或是更名后的鼎城区剑桥
电器经营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对该两组证据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纳;彭春华、伍振国、伍
振军在一审时未对表一中剑桥公司公章系误盖提出抗辩主张,其所提交的证据3也不能证实
误盖公章这一事实,相反剑桥公司的盖章行为可视为其已对买卖合同相对人作出了明确自认
的意思表示,故对证据3的举证目的本院亦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与友田公司发生
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如何认定,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
体;争议焦点之二是对于友田公司与剑桥公司结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
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与友田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如
何认定,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争议焦点之二是对于友田公
司与剑桥公司结算的往来明细余额应当如何认定;争议焦点之三是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
主张的售后维修、退换货、损失赔偿等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关于焦点一,彭
春华、伍振国、伍振军上诉虽对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提出异议,但从彭春华、伍振国、伍振军
的一审答辩以及双方一审无争议的事实来看,可以确认友田公司是向剑桥公司供应的冷冻设
备,并由剑桥公司向友田公司支付货款,这一事实从表一上加盖的剑桥公司公章、友田公司
发出的《逾期催收函》以及特定身份人伍振军所实施的行为等亦可印证,友田公司与剑桥公
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在剑桥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情况下,友田公司依据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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