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
2024年6月11日发(作者:复旦大学自主招生网)
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10.19
• 【字 号】吉市政办发[2007]33号
• 【施行日期】2007.10.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开发区: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
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吉林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
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
便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
关部门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
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