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2023年8月30日发(作者:杨幂微博语录精选)
合伙人合同协议书-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 。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公司住所: ;
: 。
(注: 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
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
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
所的,曾经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 式如下:
经营场所1:经营场所2:
;
;
……)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XX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像关批准文件、 证件表述;批准文件、
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
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 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
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
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 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
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 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
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
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万元,已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东名称:
人职责。
,由 履行出资
(注: 1、股东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的其他
单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
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
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
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决定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
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 分配剩余财
产。
(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
于本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额;以
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
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
足,其中,以货币出资式)作价出资 万元。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
(注: 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
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
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
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本章程应
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总
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
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
资人的出资时间。)
6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司营业期限。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
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
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
应当有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
的,应当修改本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
人代行职权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决定、
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伤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浮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
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
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行使股东会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注: 1.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2.本条除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中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并修
改本条。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
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
定。 )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文件上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代表董事
人。其中股东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
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 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三人至
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
2、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
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董事每届任期可以连任。
(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 本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 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
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注: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
(五)项。)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允许,董事会成员可以
兼任经理。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的,应当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
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股东
代表 人,职工代表 人。
(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职工代表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
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
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
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
(注:监事会每年度的会议次数至少一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该委派、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浮现本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
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