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
2023年8月24日发(作者:圣诞节祝福语(精选300句))
韩寒管中窥豹-
关于对病事假人员工资处理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现将三明市委组织部、中共三明市委编办、三明市人事局、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和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人[2006]278号)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明人[2006]278号第四条)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津补贴待遇按明人[2000]140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1)、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标准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劳人险局[83]号复函)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病假解答)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国家人事局国人工[81]65号)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劳动人事部劳人劳[83]2号)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2)、病假期间津贴补贴(明人[2000]140号)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8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也不计算工龄。
二、绩效工资中有关病事假的处理今后按审批的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三、二00九年一月起病事假工资由学校按规定扣发。
永安市教育局人事科二00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