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病假工资该怎么支付

更新时间:2023-08-24 00:15:01 人在看 0条评论

病假工资该怎么支付

2023年8月24日发(作者:诗情画意成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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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该怎么支付 [通报至武汉市劳动局]

投诉内容:

病假工资该怎么支付,武汉劳动局忽悠几百万劳动者

导读:病假工资是多少呢,目前武汉市企业执行的基本上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殊不知这只是最低要求,实际上支付应当是本人工资60%到100%(按工作年限计算)。

本站网管日前在一起为劳动者维权的事件中发

现武汉市劳动主管部门执行法律中出现了误区,这严重的损害了武汉市几百万劳动者的权益。

维权引出疑问

在某单位工作时间有十几年的刘女士每月工资1400元,因病在家修养了四个月,病愈后重返单位。单位向其支付了每月500多元的病休工资,扣除社保后只拿到了300多元。

经询问才知道是按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的,若按当时武汉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580元,单位实际给予李女士的工资倒也算合理,甚至颇具人情。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作多年,病假期间工资是否必须按最低标准来计算,还存在疑问。若按此计算,全市几百万工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岂非一个价,恐怕不太合理。

为了弄清情况并维护自身权益,李女士到本站。本站网管在反复斟酌了第59条的内容后,将疑问锁定在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四个字上。

苦心寻出宝典

经过反复搜索查询,本站网管终于在《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实施)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实施》,(下称《修正草案》))中到了相关条文。

该条例应该是我国历史最久的现行法律之一了,但这部法律中含有关于劳动者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可以看到,该规定的该条款内容与第59条并不抵触,该规定是第59条所指的有关规定之一。在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增加了最低工资制度,因此第59条是据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实际上是上述规定的补充和完善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其细则规定,单位应给予李女士病假期间100%数额的工资。

本站网管通过多方查询,虽然这一条例颁布至今已半个世纪有余,其后国家也颁布了各种相关的新法律和政策,虽然部分条款与新法律相抵触而无效,但是并没有废止该条例,同时新实施的法律中也没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条款。

求证劳动部门

在向李女士所在单位指出了该规定后,对方并未理睬,坚持按第59条规定给予李女士不低于最低标准80%的工资。

为此,本站网管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咨询,该处表示“有关规定指的是企业的规定”。但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本站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这一问题,询问其《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的全文,并要求如有废止、失效的部分,请其告知具体条文,宣布废止、失效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日前,本站网管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听取答复。该局办公室王晖同志热情接待本站网管,并告知了该局的初步答复意见。该局认为武汉执行的病假工资规定就只有第59条,《修正草案》并没有废止。

本站网管提出质疑,既然《修正草案》没有废止,与第59条也没有冲突,因此病假工资的规定就应当执行《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就是第59条的“有关规定”。 王晖同志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他表示,该条例确实没有明文废止,但是目前该局一般按新条例来办理事务,而第59条中所指有关规定具体为何规定就不在他们的解释范围。同时他表示,他是负责接待和转发的,有些问题不是他能够解决。

本站网管认为这可能关乎到整个武汉市乃至全省几百万、几千万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很多省市已经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国家新规定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详见附4:《各地病假工资规定比较》)。为此提出希望由该局向上级部门逐级反映,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给出一个具体说明。

王晖同志表示一定将本站网管的意见将向领导汇报后再给本站网管答复。

昨日(23日),本站网管收到该局电话通知告知,本站网管要求该局逐级请示的请求不被采纳,该局的答复意见不变。

本站网管认为这一回答不能让人满意,并将通过合法途径,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明确答复,以维护武汉市几百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法律年久未必失效 部门执法应严谨负责

弄清这一问题是十分必要的,要做到有法必依。不管该条例历史多么悠久,若国家并未明文废止或者与现行法律抵触,即为有效。那么在实际案例中,就必须遵守该条例,这既是维护广大劳动者权利的需要,更是彰显法律权威性的必然。

而弄清这一问题,应是劳动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劳动部门应该成为主要负责人,其执法的首要职责应该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而弄清这一问题,也有助其在执法中避免模棱两可情况的出现,提高行政效率。利国利民利己的事,实在没有不尽力而为之理。

然而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作为行为大有忽视国家法律漠视千百万劳动者权益的嫌疑。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何不予遵行?当劳动者提出这一问题时,为何不下大力解决?在众多省市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我市劳动部门实则暴露出行政缺位的问题。“众利益无小事”的口号喊得如此响亮,千百万劳动者权益的大事却又漠不关心,实在让人愤然!再此,强烈要求其积极查证相关情况,给广大劳动者一个明确的说法。

附1: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附2: 《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附3: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附4: 全国部分省市病假工资规定比较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防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黑龙江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同样的,黑龙江也只是在工龄划分和比例上稍做了变动。

各地在对计算比例上基本是遵循了上述草案的规定,至多是在比例和工龄的划分上有所区别。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

一、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拾。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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