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 ...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正能量的话励志的句子(精选18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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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5
【案件字号】(2021)闽08民终1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贞吴金燕陈燕敏
【审理法官】张丽贞吴金燕陈燕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传胜;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传胜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传胜陈立华
【当事人-公司】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陈诗羽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项水君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陈泽敏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陈诗羽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项水君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陈泽敏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谋诚陈诗羽项水君陈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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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传胜
【被告】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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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曾传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3:38:06
陈立华、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民终1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传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羽,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水君,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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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敏,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NL9K4X。
法定代表人:曾育汉,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传胜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华、原审被告龙岩市鑫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曾传胜在收到法院上诉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曾传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吴金燕
审 判 员 陈燕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亚莉
书 记 员 何 艳
附法律依据附:主要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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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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