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
2023年10月25日发(作者:我的公公六年级作文(通用11篇))
滕王阁序原文王勃-
一、品质案例
[案例1]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
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2]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
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6]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讨论:卖方可否这样做?
答: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
[案例7]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
[案例8]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天津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
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
[案例2]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答:使用FOB Vessel New 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3]中国C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讨论:中国C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C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因为FOB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的全部责任。
[案例4]中国D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讨论:中国D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中国D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5]中国E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6]中国F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因为在EXW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
[案例7]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公吨,总值15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美元。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
[案例8]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 New York 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月29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月3日才到达纽约港。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DES New York 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2箱欠交;②5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③10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造成。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2]2007年3月20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月3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
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月3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月10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
[案例4]上海C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D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月份,后因C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D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讨论:美方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美方D公司的做法正确。因为在FOB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5]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 Liner Term 广州、即期信用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支付了货款。但是,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州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且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教训?
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诈。
三、装运条款案例
[案例6]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公吨。合同规定:“自4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公吨,分10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6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第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7]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10加元CIF魁北克购买我国A企业衬衫一批,当年12月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问A公司可否接受?为什么?
答:A公司不能接受。因为12月份魁北克刚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克为目的港交货
四、提单案例
[案例8]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豆2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11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月15日装运1100公吨,余数在12月2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月2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因为,合同中在11月份允许分批,12月2日的一批违约,但11月15日的货物并为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大豆,据此买方接受11月15日的单据并付款,而对12月2日的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
[案例9]某年,我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1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试讨论H公司的教训如何?
答:H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
[案例10]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