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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更新时间:2023-10-24 08:20:17 人在看 0条评论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2023年10月24日发(作者:会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文(通用5篇))

十个小矮人音乐游戏教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 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 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c、 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d、 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e、 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f、 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g、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h、 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

5.1.4评价与考核

5.1.4.1评价

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

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

5.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5.2.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2.2职责

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工作要求

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3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

5.2.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5.2.3.4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5.2.3.5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3.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5.2.4评价与考核

5.2.4.1评价

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档案的完整性;

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5.2.4.2考核

4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3.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5.3.2职责

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

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3工作要求

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5 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3.4评价和考核

5.3.4.1评价

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5.4.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4.2案由分类

5.4.2.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

(3)处罚

6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200-8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400-1500元;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400-15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800-3000元;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

5.4.2.2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五条

(3)处罚: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20-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20-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100-4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200-800元;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200-8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400-1500元;

以上违法行为经两次,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第1、2目、第(五)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四条

(3)处罚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20-200元;

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两次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7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4卫生制度不全案

(1) 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

(3)处罚: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的,处以警告;

警告后无改进者,20-200元;

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两次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3)处罚:

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20-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二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20-2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100-400元;

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200-8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400-1500元;

四项以及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400-1500元;一次后无改进者,800-3000元;

两次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1、2目、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1、3目、第(五)项第1、2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6拒绝卫生监督案

(1)适用范围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

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

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

8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3)处罚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处以400-1500元;

一次后,仍无改进者,800-3000元;

两次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处罚:

事故报告责任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机构,800-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到10人者1500元-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到50人者3000元-8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8000元-10000元;

造成死亡者10000-20000元。

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的,合并处以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若违法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

5.4.2.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缺乏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硬件设施仍对外营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

(3)处罚

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4)处罚依据

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2目、第(十)项第1目

5.4.2.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1)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3)处罚

100-3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5.4.3评价和考核

5.4.3.1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

行政处罚文书的质量;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率。

5.4.3.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5.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5.5.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5.5.2职责

5.5.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计划、要求;

负责建立直管单位的档案;

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直辖公共场所的档案;

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立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档案资料;

5.5.3工作要求

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

10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地(市)以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制订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5.5.4评价与考核

5.5.4.1评价

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

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

5.5.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工作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考核一次。

5.6用语解释

5.6.1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和金黄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5.6.2拒绝卫生监督

11 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5.6.3经营多种公共场所

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5.6.4 危害健康事故是指: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12

中国的饮食礼仪及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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