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考试要点
2023年8月23日发(作者:护士巾帼建功标兵事迹材料)
白百何为什么嫁陈羽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要点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1、 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
2、 2004.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 2010.10,《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4、 2013.11,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 2014.10,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 2015.1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第一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概要(深化改革)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
(1)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
(2) 全面深化改革,以马、列、毛、邓、三、科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全面社会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
(3) 最大实际: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体制改革是重心,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在资源优化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
(4) 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5)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固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
职业经理人
(6) 负面清单
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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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设立中小型银行
知识产权法院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
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
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审核预算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
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实行人民陪审员(法院)、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探索实行官邸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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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格局:橄榄型分配格局
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取消以药补医。
(16) 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17)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18) 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
(19) 人民是改革的主体
第二节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概要(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的内容
(1) 2011年,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十六字: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总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
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2)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务扩大为财务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3) 法治政府二十四字: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顺序不变):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臵执法力量。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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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4)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首长出庭制)
公、检、审、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探索法、检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查权相分离。
完善刑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
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 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6) 初任法官、检察官一律在基层任职,上级法、检的法官、检察官从下一级中遴选。
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
(7)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
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概要
(1) 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2)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
(3) 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4) 依法行政二十四字: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5) 《纲要》各项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完成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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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2) 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3) 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4) 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1689年《权利法案》
美国1789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成文宪法
我国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部宪法性文件
我国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国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
现行宪法(1982)四次修正案:1988、1993、1999、2004
宪法日:12.4
第二节 中国宪政制度
(1) 我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 我国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政协按其性质,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3) 外交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4)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三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三种地方制度:普通行政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地方
(5)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构原则:民主集中制
(6) 选举资格:十八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直接选举(选民-代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与间接选举(代表-代表,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结合
差额选举:直选-多于三分之一至一倍,间选-多于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委托选举:书面委托,每人接收委托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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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
所有制形式: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外资、中外合资遵守我国法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8)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9) 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等于说法律上人人平等)
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
(2) 宗教信仰自由:不强制、不歧视
(3) 人身自由:非经检批准、决定或法决定,且由公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女性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安、公安或检查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
(5) 六项民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6) 公民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7)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1) 责任制:集体负责制:人大及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委、军委、各级政府
(2)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军委无任届的规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职权:等15项(注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臵与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不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限制(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释宪法、法律;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区别于国务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6
(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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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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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进入紧急状态)等21项权力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备案,设区的市需批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是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效力位阶: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一级别的,一般vs特别,适用特别规定;新的vs旧的,适用新的;新的一般vs旧的特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规章的直接决定适用,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障权、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
国务院的18项权力
中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防部建设全国武装力量
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当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首长应有该民族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负责外交事务,特别行政区负责对外事务。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行政长官:年满40,连续居住20年,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无外国居留权(香港要求一直无,澳门要求任职期间无)
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非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补选人大代表时,既可等额,也可差额
7 第三章 公务员法
(1)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都是公务员)
(2) 基本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功绩制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3) 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4) 公务员录用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择优原则;德才兼备原则
(5) 公务员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考核方法: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公务员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务员处分: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 不得辞职的情形: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未过脱密期限;重要公务为处理完毕且须继续处理的;正在接收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1) 行政处罚的要素: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设定权、主体及职权、依据、种类、内容、程序);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1-15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设定任何种类。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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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种类。
行政规章:可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1) 实施机关: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2) 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3) 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同一事实理由不得给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与刑法衔接适用;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2年,行为发生之日和行为终了之日)
(4) 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基于生理缺陷原因实施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不可抗力;过了追诉时效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成果
(5) 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胁迫实施的;配合查处,有立功的;其他(如满14不满18的)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个人50元以下或警告,单位1000元以下或警告)
(2) 听证程序:以申请为前提;公开举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
(3) 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4) 罚缴分离原则
第五章 行政许可法
(1) 特征: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2) 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效率与便民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3) 种类:普通许可;特许(分配稀缺资源);认可;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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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的范围:6项
(5) 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许可,下位法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
(6) 听证:
行政机关主动听证限于两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的
(7) 可以撤销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的五种情形
应当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属于可撤销或应撤销的情形,但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 法律责任: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的,给予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1)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 特征:行政性(属于行政行为,非司法行为);具体性(损益性);强制性;法定性
(3) 原则:法定原则;适当原则(适当、必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2)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法律、法规):
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且法律有规定的,不得作扩大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务及10
扣押财务,且法律有规定的,不得作扩大规定。
(3)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自行或请人);其他
(4)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 一般规定:11个步骤
(2)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实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3)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第四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 间接执行:加处的或滞纳金不得超过原有的金钱给付义务数额,加处的或滞纳金超过30日,可强制执行。
(2) 代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可自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履行。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机关是法院;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条件是行政决定已经生效,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义务的。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1)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5.1施行
(4) 基本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原则;保障公民利益原则。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体制
(1)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11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其他。
(3)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 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臵、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2) 县级以上主动重点公开的:p112-113 11项
(3) 设区的市县以上政府主动公开补充规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和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4) 乡政府主动公开重点:p113 8项
(5) 主动公开不收费;
(6) 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非绝对不公开,两种情形可以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12
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1) 公开方式有四种: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载体。
(2) 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资源设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第五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1) 主动公开的期限: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 主动公开的具体程序: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3) 依申请公开。申请以书面为原则,口头形式为补充。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5项内容:审查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对于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作区处理)、是否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4) 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和补充。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申请费用减免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减免费用审核,需经信息13
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六节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6个方面: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是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5)救济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刑罚。处分由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第八章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述
(1)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的决定、命令,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权力义务,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行为。
(2) 特征:效力一次性;对向特定性;法律执行性;方式、方法多样性;与相对人关系的单一对应(双14
方关系)。
(3) 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程序合法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公正原则;高效、便民和文明执法原则;执法责任制原则。
第二节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1) 委托执法: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书面形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2) 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3) 执法保障:经费保障制度;装备保障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秩序维系制度。
第三节 行政执法行为
(1) 行政执法裁量权: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想管因素的干扰,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2) 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情形:P129-130,12项
第四节 行政执法监督
(1) 监督主体:人大及常委会;上级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
第九章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1) 1999年10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法》,2007年8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 行政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纪,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具体办15
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复议法》规定6项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实施条例》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4)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宗旨: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4) 行政复议受理:P138页1-11
(5) 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只能附带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6) 不予受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7) 管辖:P139页(一)到(四),几种特殊情况P14016
页(四)1-5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 申请人概念,复议法10条;申请人资格的转移,P141页1-3,eg:小明死亡的,则其女朋友、同事、律师均不能代其申请复议,只有父母可以。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申请人:1、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VS合伙组织(合伙人共同作为申请人);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奇特组织申请复议;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eg:王某是股份制企业的经理,他认为工商部门吊销证照行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他不能作为申请人。
(2) 被申请人。复议法10条。P142,1-5均为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6/7/8/9,eg:综合治理办公室是临时机构,由发文设立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同时,注意,行政强制行为是不能委托的,轻微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委托。
(3) 第三人。第三人既刻意作为申请人,也可以被通知作为第三人。也就是在复议开始,复议还未结束的情况下,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获得中来的第三人。
(4) 代理人。P142-143注意:被申请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注意,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特殊情况下公民(企业不行)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特殊情况是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但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必须书面报告复议机构。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 申请。P143申请人的期限。其中,公告送达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其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送达而未送达的,视为17
(2)
(3)
(4)
(5)
(6)
(7)
(8)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方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受理。注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两种情况P144页。其中,若税务机关作出强制行为或者处罚行为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情况。对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处理VS协商受理和指定受理。P145。
审理。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决定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方式审理案件。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坚定地,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有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P148页。两个要进行区别。
对抽象行政行为处理方式和期限。对该依据有权处理的应当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国家机关。该有权行政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期限,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
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对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的全面审查。P149-150。了解复议决定维持、撤销、18
先期履行,变更决定、确认决定、驳回决定。
(9) 侵犯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P151,掌握哪些是最终裁决。
(10)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先期履行。P151.
第六节、第七节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律责任。P152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日,七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1)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P156页。
除非明显不当,一般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和履行职责。
(2)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5月1日实施。后来2014年11月1日修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3)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P158.
(4)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P158-159.注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二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1)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P160.注意记住新增的,5,6,11.其中,6中“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包括信息公开的知情权;11中记住行政协议只有两种情况:“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P160,记住九种。一19
是国家行为。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三是内行政行为。四是和复议法一样,注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必须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五是刑事侦查行为;六是调解仲裁行为;七是行政指导行为(比如一季度统计数据且分析报告,就只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力);八是重复处理行为;九是行政机关还处于内阶段(会议纪要、内部讨论阶段)还没有做出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诉讼的管辖。重点记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P161、一是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eg:武汉市公安局的行为管辖权在基层法院);二是海关处理的案件。(eg:新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海关处理的案件,比如武汉海关处理的任何案件。但是专利案件不再是中院审理的范围,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专利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比如,集团诉讼、人数众多且影响重大的;或者政治经济等重大方面的涉外涉港涉澳门台湾的。四是其他。五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这个高院也可以审理。注意记录。
(4) 注意派出法庭、专门法院是不审理行政案件的。
(5)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和管辖。
(6) 地域管辖。P162、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不论是不是维持。还是修改了原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新行政诉讼法》18条第二款规定: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7)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四种可以选择的管辖权,注意记忆。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河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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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5、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经最高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做地。
3、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于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由当事人选择原行政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作被告。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21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范围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证据
1、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增)、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依据。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状。
原告的举证责任: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3、举证规则,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实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包括5种,见P168倒数第二段。
4、法院对证据的调取:依职权主动调取、依申请调取证据。
5、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6、质证和认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节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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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期限:
1、一般期限:直接起诉的案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特殊期限:行政机关未交代诉权于起诉期限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果法律、法规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则在该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从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受理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受诉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可以附带,一并审理。
二、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方式
1、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对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23
序进行审理的额,必须开庭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的额,对事实清楚案件可以适用书面审理。
2、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意外,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
3、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该规定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庭审规则
1、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调解。
2、先予执行: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3、司法建议:法院对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审理期限: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法定情形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案件,须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的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三种情形之一。
2、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期限:不服一审判决的期限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期限是10日。
(二)上诉案件审理:二审法院除了审查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外,还要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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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一、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具体见P179-181)
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的。
2、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判决。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3、履行判决。
4、给付判决。
5、确认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需要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
6、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
3、将拒绝履行情况公告。
4、向检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司法建议。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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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家赔偿法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向以违法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结果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转变。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范围(具体见P186-187)
1、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2、侵犯财产权的(四种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特别注意:经行政复议后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行政赔偿程序:单独提起、一并提起。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单独提起,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四、行政追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范围(具体见P192):侵犯人身权(5种情形)、侵犯财产权(2种情形)、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6种情形)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4种)具体见P193
三、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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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单独提起。
2、复议为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
3、终局解决刑事赔偿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国家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具体见P197-198)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五种):特别注意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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