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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更新时间:2023-10-31 16:34:36 人在看 0条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关于描写桥的作文300字7篇)

已婚女人梦见自己灭火-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为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 自公司设立登记之

日起至 年 月 日)。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 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1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2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

利。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3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

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

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者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注:公司无自 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毋须 征得其他股东允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东应当购

4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

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

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

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

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

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

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

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

提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

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6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

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

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

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 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 (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7 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 合并、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

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经理, 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

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

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位(注:或者两名)。股东代表出

8 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 ,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大会(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9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

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 《公司法》及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10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 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

本数。

修 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1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

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

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 申请人可以依法另

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

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删

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

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 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 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

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

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

12 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

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重庆

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重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股东会上,形成

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 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 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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