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责任制
2023年10月29日发(作者:关于叶绍翁的古诗)
富兰克林对怀特-
涞水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有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众饮食安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切实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府层面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考核、奖罚。
(六)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将食品安全监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制定本乡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并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2.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县财政安排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制宣传等专项经费的资金筹集工作。
3. 县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工作。
4. 县商业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 县文教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6.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7. 县农牧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组织农业、渔业和养殖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组织协调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含瘦肉精)等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检疫以及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和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农产品、畜禽产品、渔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名牌战略;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畜禽产品、水产品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工作,并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信息;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推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8.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展对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消费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食品卫生知识,进行餐饮业食品卫生学评价;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工作;负责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
9.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监督检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其进行监管,并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负责市场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负责食品商标的保护,查处侵权、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工作;负责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
10. 县林业局依法行使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殖、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组织野生动物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行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救援工作;配合卫生、检疫等部门对野生动物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测、评估、分析、预测等工作。
11. 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管理和监督全县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抽)查、检验;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质量认证工作,推进食品工业产品名牌战略;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计量工作;管理和监督食品标签工作,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等工作;负责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12. 县卫生局承担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组织、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根据县政府安排,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责任制考核
县政府不定期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3)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4)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5)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6)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考核程序:
(1)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考核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6)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考核结果,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3.对考核优秀的,县政府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权限或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3)依法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4)对应当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5)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或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6)不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2.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为: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个人评优、评先和单位行风评优资格;
(3)通报批评(垂直管理单位,还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4)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3)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4)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5)对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给国家、人民利益和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6)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行为投诉。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投诉,并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
5.行政机关在作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6.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7.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