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代理词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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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日发(作者:家乡的习俗作文(精选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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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词
常州市XX人民法院暨XX法官:
本律师接受被告XX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
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易离婚,请
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现根据聪明的乌龟 事实和法律发表代女人玩一晚上 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有修复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经人介绍自2008年11月相识、恋爱,自由恋爱结合。于2009年
9月9日登记结合,2010年2月28日举行隆重的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11月
12日育有一女XXX。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如有矛盾,实是原告自生产
后,因产后的看护、照顾孩子等问题,包括双方父母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和摩
擦。之后,原告选择赌气离家,而非与被告一起妥善解决问题,嗣后更直接诉
请离婚,被告现就离婚原因也是百思不醒酒 得其解!被告自婚后,一直包容原告,
被告的母亲更在原告产后以列安全吗 悉心、妥善照顾原告和幼女。期间,被告辛勤工作,
挣钱养家,疼爱妻儿,堪称一名称职的丈夫和父亲。对于夫妻间的争执,被告
一直忍耐让步,以期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从原被告双方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婚姻现状来看,夫妻感情都远未破裂。无论是从夫妻
感情考虑,还是为子女成长考虑,都不应离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互相帮助,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离婚,其家庭成员未
正确引导也是一定因素。
二、原被告之女年纪尚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以免对孩子造成
身心伤害
稚子无辜!原被告的女儿尚幼,岂能成长在破碎的家庭?!原告冲动提出
离婚,要求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可是,原告根本
没有抚养和照顾女儿的经验。且不说被告收入微薄,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如此庞
大的抚养费用,在庭审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对抚养、教育小孩的支出完全没
有概念,全凭人云亦云。自女儿出生后,一直是由被告的母亲照顾的,原告并
没有恪尽母亲的职责,根本不能独自照顾、抚育好女儿。201X年X月X日,原
被告因零星口角,原告就离家出走,之后的对女儿不闻不问,同年X月X日,
原告突然出现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当众抢走女儿,裹挟被告,并不考虑这种
行为会对女儿幼小的心理产生多大的危害!被告骆驼祥子摘抄好词好句 认为,一个孩子应当成长在父
母双亲的家庭环境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诉请,以
维护家庭稳定。
但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亦同意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但请法庭考虑
原告实际的收入情况,判处被告力所能及的生活费用,并保障被告对女儿的探
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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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的诉请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重大的隐瞒,并有挥霍、转移夫
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原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家庭财产的处理,
被告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长期掌握家庭财政大权,被告信任原告,家庭收入、存款均由
原告保管。婚后,原被告没有重大的家庭支出,应当有万元左右的夫妻共同
存款和其他财产若干。其中主要包括:
(1)彩礼:;该款项为彩礼,系被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2)陪嫁:;该款项为陪嫁,系原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3)购车款:;系婚后原告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钱款并未用于购车,而是
由原告投资保管。
(4)双方共有的投资用于理财的款项:元。
(5)双方婚礼、小孩百日酒的礼金若干。
(6)钻戒、手表、金器若干。
原被告婚后因双方父母的赠与和自己的工资收入,积累了数额较大的共同
财产,全部的财产均由原告保管,被告对原告充分信任,从不干涉。同时,婚
后双方没有任何的重大开支。即使是原告坐月子的费用(¥元),小孩百日酒
的支出(¥元),包括原告生产后的一些日常开支,也是由被告父母另行支付
的,没有动用到双方共同存款。但是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及上述财产,并在
庭审中隐瞒财产去向,不但在情感上伤害被告,更在财产上侵吞被告的权益。
如果原告确以为双方情感不和,离婚势在必行,尚需对双方共同财产明确析分。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在原告父亲名下的一户房产内,该房产的装
修、家电、家具共支出约20万余元,为缓解原被告的经济压力,是由被告的父
母先行支付的。被告父母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但给予了大量的经济支持,
更为双方的感情纠纷心力交瘁。如法院坚持判决离婚,被告认为对婚后被告父
母给予财产支持应当返还。
综上,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修复、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
驳回原告诉请。
谢谢!
XX代理人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互相帮助积累的例子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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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
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
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元宵节用英语 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
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
法突出的英文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
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婚姻法》有飞的诗句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
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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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
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