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西班牙异端审判

更新时间:2023-03-30 13:38:51 人在看 0条评论

西班牙异端审判

纳兰性德写爱情的诗-


2023年3月30日发(作者:排比句摘抄大全)

复习要点

1、“法系”

法系,是“法律族系”的简称,英语中称Legalgenealogy或Legalfamily,也可以译为

“法族”。它是具有相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相同(或相近)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数个国家

(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归类。

注意:“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族系”的简称。

2、民法法系

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

原是欧洲大陆诸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在罗

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法国民法典》为其典范,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

后来,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地区),

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土耳其等国的法律,也成为民法法系的成员。

3、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也称赫鲁晓夫简介 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是英联邦、原英国殖民地诸国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由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而来,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

主要形式。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

化、法律术语、法律推理技术、法律发展方式、诉讼程序等方南宋 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4、世界上安徽分数线 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国王统一两河流域南

部,创建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国王一身。《乌尔

纳姆法典》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内容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

等,

3、《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第六代巴比伦王)统一两河流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

称石柱法),楔形文字法典范,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4、《摩奴法典》

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形于BC前2世纪至AD2世纪,较为全

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种姓制度。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

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5、种姓制度(systemofcaste)

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的核心内容。《吠陀》: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梵天用他的

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臂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

四大种姓:

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

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侯高等种郭沫若凤凰涅盘 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

行。

6、希伯来法

BC11世纪至AD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

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

西方法律制度。

7、梭伦立法(P.9-10)

8、克里斯提尼立法(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

“陶片(贝壳)放逐法”(p.11)

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

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

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设立该制度

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

9、伯里克利“宪法”(p.12-13)

10、《十二铜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450年公布于古罗马广场,是罗马第一部成

文法,是对习惯法的总结,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

①私法为主,诸法合体,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杂。②在诉讼程序上,对

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③以严酷

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⑤保冬奥会是奥运会吗 留了若干原

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

11、市民法与万民法(p.16-17)

市民法(juscivile),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

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

公民内部。

主要内容:行政管理、国家结构、国家机关、诉讼程序等。涉及财产关系不多,体系不

完整。

万民法(jusgentium)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

体系。

12、《法学阶梯》(p.18)

533年底,颁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p.18)

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是阐述

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程,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法律效力。

13、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罗马帝国在200年左右的时间里没有战争,没有受到战争破坏,因此,商品经济关系

得以顺利发展。同时,由于作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频

繁,使罗马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中的法律问题。这样,罗

马的法制建设就以私法为核心而展开。罗马私法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有详尽而明确

的规定。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

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

(例最高裁判官“告示”)与法学家的活动。

三、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法学家不仅积极从事法学研究,还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法学家的地位客观

上使罗马法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不断升华,也使后世立法难以对它进

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已具备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制度、概念、术语,对后世法

律与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帝国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的需要,统治阶级对法制建设给予关注,出现

大量法律编纂活动,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集被称为番茄酱炒面 “法典”。比较著名的有

《格利哥里安法典》、《赫摩根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等。在这些法典的基础上,查士

丁尼时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

14、日耳曼法

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

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

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

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

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又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15、“摩西十诫”,

希伯来法的“总纲”和“核心”。内容包括: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神

这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任何人,包括兄弟、儿子、妻子或朋友,若供奉其他

神则要被处死,一般是被乱石砸死。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这也是一条完全的宗教性质的戒律。这条禁令针对任何形像或类似的东西,显然不针对

对太阳或月亮这种自然物体的崇拜。但摩西口授的法律更为严厉:崇拜太阳、月亮,或其他

神者要被乱石砸死,形像和偶像要被烧掉。提到其他神的名字的预言者要被处死。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就一般含意而言,这条戒律被认为是针对亵渎和渎神的戒律。但同时,也正是它长期以

来决定了在法庭里誓言的形式及对做伪证罪的处罚。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在此1000年之前,古巴比伦就已实行一周一天休息日,这源于观星象的巴比伦人对月

亮的宗教信仰—他们庆贺月亮的月象的变化,因为一星期只是28天太阴月的1/4,每1/4相

当于月亮的一个象位。在改编过的戒律中,休息日的源起是因为世界是在6天之内创造的,

而主在第7天休息。

(5).当孝敬父母

这条戒律反映出犹太人对年长者的尊重。打父母或骂父母的人将被处死,这是法律规定。

另一条规定是拒绝服从父母的不可救药的儿子会被带到法官面前,他们会判他被乱石砸死。

(6).不可杀人

起初,法律规定每一桩杀人案,无论是否意外都是伤害宗族的罪过,造成他人死亡的人

必然要被处死。后来人们才意识到杀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杀人者不是预谋杀人,那么他可以

逃到一个城市躲避,也就是说过失性杀人可以这样做。

(7).不可奸淫

这一戒律显示了一家之长要求妻子忠贞的无上权力。

(8).不可偷盗

它表明财产的概念得到充分的发展。偷盗是对个人利益的伤害,无疑,受害人有杀死窃

贼的明白无误的权力。

(9).不可作陷害他人

这条戒律融合了法律和道德因素。它可以解释为在社会关系中保持诚实的戒律,或作为

证人要讲真话的戒律。《出埃及记》中的法律禁止欺骗性的揭发或做不正直的证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这是一条道德上的戒律,而不是可实施的法律。除非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也构成犯罪,

否则法律所处理的只能是行为。

16、教会法的婚姻继承制度(p.33-34)

17、异端裁判所(宗教裁判所)

异端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于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又称宗教裁判所。它是直

接隶属于教皇,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教会通过建立这一机构与世俗封建法律

相配合,将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查;

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刑罚是苦修赎罪、没收财产和死刑。

18、城市法

城市法是中世纪在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

易、征税、城市自治以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或统一的国际法,而

是一种地域性很强的特别法,适用于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中世纪西欧获得自治权的城市。

19、城市法的渊源之一——城市宪章。

一种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由国王或封建领主颁发,主要内容是确认自己所属

区域内某一城市的自治特权或独立地位或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权利义务,又称特许状。它

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于城市的权力,是一种封建的权利转让书。它是中世纪西欧

城市的根本法和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20、共同海损制度

指在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而抛却部分货物以减轻船只载重时,原

则上须征询商人的意见。但是为了船的安全,船主也可以不采纳商人的意见而按自己的主张

弃货,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21、伊斯兰法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其他

人只有占有权。

22、伊斯兰法的特点

1.与伊斯兰教燕山板栗 密切联系

(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教、阿拉伯国家的形成同步进行。

(2)伊斯兰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和各种圣训首先是作为宗教经典而存

在,然后才被确认为法律渊源的。

(3)法律规范与宗教伦理规范没有明确界限,浑然一体。

(4)伊斯兰法学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

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贡献突出

早期法学家广泛运用意见、推理、类比判断和公议等方法,结合当地习惯对《》

中的法律原理进行阐释,并充分发掘、广泛收集穆罕默德的逊奈,使圣训成为重要的法律渊

源。四大法学派形成之后,法学家们更多地参与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需要对经训的精神加

以阐释和发展。经过法学家们的努力,伊斯兰法终于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宗教法律体系。因

此,有人将伊斯兰法称为“法学家法”。

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

由于阿拉伯半岛发展较晚,而其周围地区多为发达的文明古国,所以在发展中,伊斯兰

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些文明的影响。

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在伊期兰法的各项渊源中,只有《》有统一的版本,其他渊源都因地因学派而

各异。

22、普通法法系的三大原则(p.46-5笑的成语四个字 0)

遵循先例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

陪审团审判原则

23、英国的成文的宪法性法律

24、《独立宣言》(p.129-130)

25、1789年《人权宣言》(p.196-197)

26、1804年《法国民法典》(p.210-211)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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