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红十字捐赠流程 国家红十字会捐款账号

更新时间:2023-03-12 14:29:05 人在看 0条评论

红十字捐赠流程 国家红十字会捐款账号

夜爽-科研兴校


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幼儿交通安全教育)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对专项基金

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在专项基金的管理中起到了重要

而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

地完善和细化。为了进一步理顺专项基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

模式,健全专项基金制度建设,改进和完善专项基金管理工

作,更加充分地发挥专项基金的重要作用,维护专项基金、

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项基金和中国红基会健

康有序的发展,特制订《〈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促使专项基金

管理工作有章可依,有制可循。

专项基金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账户下,

设立专项核算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

《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专项基金的设立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事业宗旨;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有规范的名称、协议、管理规则、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

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项基金须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必须为到账货

币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专项基金年度账户结余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合作方及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人或发起人应当向中国红基会

提交下列文件:

合作申请书或意向函;

协议和管理规则草案;

验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

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项基金申请人或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专项

基金负责人、工作人员简历。

设立专项基金,须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合作协

议(合同),并制定管理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和管理规则中,必须明确专项基金的公

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

内容。

(四)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和管理规则中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

专项基金名称;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捐赠启动资金的数额和到账时间;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专项基金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五)捐赠资金须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到账。

(六)专项基金拟设立管委会办公室的,应当向中国红基

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设办公室的住所和负责人、工作人员

等情况的文件。经中国红基会批准后,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

办公室。

(七)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国红基会的

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

银行账户。

专项基金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人员的管理,规范专项基金人员

的任用,设立审核、培训、录用、试用等标准化流程:

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及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

证明等资料须在中国红基会备案存档;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可通过社会招聘和负责人推荐等形式

进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可由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支出;

临时性录用人员以及志愿者须由中国红基会批准方可录

用;

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专

项基金工作人员须遵守中国红基会的规章制度,按照中国红

基会的要求、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

专项基金聘请专项基金代言人或形象大使等须经中国红

基会批准。

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定标准化财务制度: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基会相关财务制

度,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的原

则,专项基金所获捐赠资金须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体,

在开展项目和资助等活动之前必须向中国红基会提交经费

预算;

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业务活动费用,专项基金业务活动

费用是指专项基金因公益项目发生的活动费用(不包括直接

用于受助体的款项),业务活动费用总量不能超过筹款额

的30%,其中宣传活动的费用不能超过筹款额的15%;

建立对专项基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专

项基金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

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基金资金进行监督;

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差旅和接待应参照中国红基会相关

标准执行。

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物资物品管理:

专项基金接受或采购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

中国红基会固定资产管理,由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

理,中国红基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定期盘点,资产报废或减值

需报各级审批,专项基金撤销后资产归还中国红基会;

严格审核各专项基金的对外宣传品、出版物、纪念品等

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

专项基金如需制作含中国红基会内容的对外物品,包括

但不限于宣传品、纪念品等,应预先上报方案,经中国红基

会批准确认后,方可制作;

专项基金所制作的物资物品须正确使用中国红基会标

识。

建立健全针对专项基金日常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

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管委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管委会会议讨论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管委会

成员审阅、签字确认;

中国红基会定期召开专项基金工作会,总结近期工作;

每年召开专项基金工作研究会,深入研究专项基金发展

战略和问题,计划今后的工作;

通过定期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

素质。

专项基金的监督

中国红基会的各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部统一规范管

理,视具体情况专项基金管理部可委托其他部门在统一的专

项基金管理标准下管理专项基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专项基金依据法律和管理规则开展公益活动;

对专项基金依照《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其管

理规则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专项基金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对专项基金违反《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处理;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专项基金的违法行为。

监管专项基金业务活动费用的核算,业务活动费用需要

合理控制,要考虑以下因素:

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筹款的结算与结付;

确认筹款使用方法等。

严格审计账目,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对专项

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同时定期邀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

专项基金应当于每年3月5日前向中国红基会报送上一

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合

作方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专项基金办公室人员组成、专项

基金财务报告、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资助等活动的

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和变动情况等。

专项基金应当在通过中国红基会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提交中国红基会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中国红基会查询捐赠财产在专

项基金中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

人的查询,中国红基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

督和会计监督。

活动的监管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红基会的规章,在符合协议、管理

规则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并向中国红

基会上报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

计划。所有募款活动必须有中国红基会财务部工作人员在

场,所有捐款必须全部进入中国红基会捐赠账户,并主动通

过文字形式向募款对象说明募款的用途。

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协议、管理规则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

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

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

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要对筹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专项基金对重要的公益

筹款项目结束后,要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工作档

案并向中国红基会递交项目报告。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中国红基会上报所

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协议和管理规则,以及捐赠方意愿,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中国红基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

议。

中国红基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和资助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专项基金应做到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

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并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

益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专项基金应当接受并配合中国红

基会在项目运作和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巡视和检查,并在项目

结束后及时向中国红基会递交执行情况报告。

专项基金应妥善归档、保存所有项目的相关文字和影像

资料,并接受中国红基会的查验。

专项基金的终止、撤销

专项基金作为长期、可持续性项目,每年应有筹款和资

助活动。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或撤销:

按照协议规定终止的;

经与专项基金设立方协商后签署终止协议的;

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年度账户结余资金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且年度内未发生

募款或资助活动;

严重违反《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

则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终止及撤销的专项基金,其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

时撤销。

专项基金在办理撤销前,应当在中国红基会的指导下完

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专项基

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用于公益目的;专

项基金所有的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档案归入中国红基会统

一保管。

专项基金的终止撤销,由中国红基会通过其向

社会公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中国红基会专项基

金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应依据本实施细则施行。


文章投稿或转载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en369.cn/fanwen/wenzhang/167860254893137.html

来源:范文频道-369作文网版权所有,转载请保留出处。本站文章发布于 2023-03-12 14:29:05

发表评论

验证码: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列表 (有 条评论
2人围观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