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捐赠流程 国家红十字会捐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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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2日发(作者:幼儿交通安全教育)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对专项基金
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在专项基金的管理中起到了重要
而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
地完善和细化。为了进一步理顺专项基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
模式,健全专项基金制度建设,改进和完善专项基金管理工
作,更加充分地发挥专项基金的重要作用,维护专项基金、
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项基金和中国红基会健
康有序的发展,特制订《〈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促使专项基金
管理工作有章可依,有制可循。
专项基金的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账户下,
设立专项核算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
《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专项基金的设立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事业宗旨;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有规范的名称、协议、管理规则、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
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专项基金须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必须为到账货
币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专项基金年度账户结余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合作方及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人或发起人应当向中国红基会
提交下列文件:
合作申请书或意向函;
协议和管理规则草案;
验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
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项基金申请人或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专项
基金负责人、工作人员简历。
设立专项基金,须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合作协
议(合同),并制定管理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项基金的合作协议和管理规则中,必须明确专项基金的公
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
内容。
(四)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和管理规则中应当包括下列事
项:
专项基金名称;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捐赠启动资金的数额和到账时间;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专项基金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五)捐赠资金须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到账。
(六)专项基金拟设立管委会办公室的,应当向中国红基
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设办公室的住所和负责人、工作人员
等情况的文件。经中国红基会批准后,设立专项基金管委会
办公室。
(七)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国红基会的
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
银行账户。
专项基金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基金人员的管理,规范专项基金人员
的任用,设立审核、培训、录用、试用等标准化流程:
专项基金主要负责人及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
证明等资料须在中国红基会备案存档;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可通过社会招聘和负责人推荐等形式
进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可由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支出;
临时性录用人员以及志愿者须由中国红基会批准方可录
用;
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专
项基金工作人员须遵守中国红基会的规章制度,按照中国红
基会的要求、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
专项基金聘请专项基金代言人或形象大使等须经中国红
基会批准。
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定标准化财务制度:
专项基金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基会相关财务制
度,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的原
则,专项基金所获捐赠资金须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体,
在开展项目和资助等活动之前必须向中国红基会提交经费
预算;
专项基金应严格控制业务活动费用,专项基金业务活动
费用是指专项基金因公益项目发生的活动费用(不包括直接
用于受助体的款项),业务活动费用总量不能超过筹款额
的30%,其中宣传活动的费用不能超过筹款额的15%;
建立对专项基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专
项基金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
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基金资金进行监督;
专项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差旅和接待应参照中国红基会相关
标准执行。
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物资物品管理:
专项基金接受或采购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
中国红基会固定资产管理,由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
理,中国红基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定期盘点,资产报废或减值
需报各级审批,专项基金撤销后资产归还中国红基会;
严格审核各专项基金的对外宣传品、出版物、纪念品等
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
专项基金如需制作含中国红基会内容的对外物品,包括
但不限于宣传品、纪念品等,应预先上报方案,经中国红基
会批准确认后,方可制作;
专项基金所制作的物资物品须正确使用中国红基会标
识。
建立健全针对专项基金日常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
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管委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管委会会议讨论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管委会
成员审阅、签字确认;
中国红基会定期召开专项基金工作会,总结近期工作;
每年召开专项基金工作研究会,深入研究专项基金发展
战略和问题,计划今后的工作;
通过定期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各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
素质。
专项基金的监督
中国红基会的各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部统一规范管
理,视具体情况专项基金管理部可委托其他部门在统一的专
项基金管理标准下管理专项基金,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专项基金依据法律和管理规则开展公益活动;
对专项基金依照《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其管
理规则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专项基金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对专项基金违反《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进行处理;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专项基金的违法行为。
监管专项基金业务活动费用的核算,业务活动费用需要
合理控制,要考虑以下因素:
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筹款的结算与结付;
确认筹款使用方法等。
严格审计账目,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对专项
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同时定期邀请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
督。
专项基金应当于每年3月5日前向中国红基会报送上一
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合
作方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专项基金办公室人员组成、专项
基金财务报告、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情况、资助等活动的
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和变动情况等。
专项基金应当在通过中国红基会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
工作报告提交中国红基会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中国红基会查询捐赠财产在专
项基金中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
人的查询,中国红基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
督和会计监督。
活动的监管
专项基金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红基会的规章,在符合协议、管理
规则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并向中国红
基会上报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
计划。所有募款活动必须有中国红基会财务部工作人员在
场,所有捐款必须全部进入中国红基会捐赠账户,并主动通
过文字形式向募款对象说明募款的用途。
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协议、管理规则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
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
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
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要对筹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专项基金对重要的公益
筹款项目结束后,要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工作档
案并向中国红基会递交项目报告。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中国红基会上报所
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专项基金
应当按照协议和管理规则,以及捐赠方意愿,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中国红基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协
议。
中国红基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和资助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专项基金应做到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
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并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
益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专项基金应当接受并配合中国红
基会在项目运作和资助实施过程中的巡视和检查,并在项目
结束后及时向中国红基会递交执行情况报告。
专项基金应妥善归档、保存所有项目的相关文字和影像
资料,并接受中国红基会的查验。
专项基金的终止、撤销
专项基金作为长期、可持续性项目,每年应有筹款和资
助活动。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或撤销:
按照协议规定终止的;
经与专项基金设立方协商后签署终止协议的;
无法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年度账户结余资金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且年度内未发生
募款或资助活动;
严重违反《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或本实施细
则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终止及撤销的专项基金,其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同
时撤销。
专项基金在办理撤销前,应当在中国红基会的指导下完
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专项基
金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用于公益目的;专
项基金所有的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档案归入中国红基会统
一保管。
专项基金的终止撤销,由中国红基会通过其向
社会公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中国红基会专项基
金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应依据本实施细则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