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约规约38条争议
民族团结十大感动人物事迹-
2023年5月3日发(作者:王维山中送别古诗欣赏)国际法渊源
解释:1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2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定义即
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内容:1945《国际法院规约》38条: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
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
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判例(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
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国际司法裁判有争议)
国际条约
概念:至少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者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
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基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
含义:①主体是国际法主体②数量上至少要两个③一致的意思表示④目的暴组词 ⑤以国际法为准⑥
书面形式
分类:按照缔约国的数量不同;双方条约、复方条约、多方条约
按照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单边条约 双边条约 复边条约 多边条约
按照条约的目的和性质: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
条约的地位 与国际习惯相比处于次要地位,不仅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因为1条约的效力
来自国际习惯,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2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
加以解释和适用的
国际习惯
定义:各国在实践中通过重复类未来吃香的行业 似的行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成立要素:1通例:①时间性②连续性③一般性 2法律确信:国家承认惯例所形成的规则具
有拘束力使国家受其拘束。
国际法
概念:实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具体来说:①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赖
以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国际法既是国家之间交往的产物,反过来又为这种交往提供协调手段。
②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③国际法式移动的英语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不同于国际道德④是由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制度构成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与国内法对比
①社会基础与适用空间:国内法由个人组成的国内社会,国际法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
际社会。②基本主体:国内法是自然人法人,国际法式各个主权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与范围内也可。③制定:国内法由各国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
国际法无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因此其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非取决于各
国意识的自桂林象鼻山 身。④实施:国内法由各国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国际法无国家之上的
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有限度的强制力,很多规则主要通
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①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②国际社会成员在彼此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③国际社会整体同意,
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④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
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一般特征,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
定义: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邀请信怎么写 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①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②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③国家、国际
组织、争取独立民族、个人 ④独立进行国际受尝的能力
国家
概念及四要素: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其他
主体的实体。(+主权)
形式:1单一国2复合国-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武装力量、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国籍、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邦联:都没有
永久中立国 瑞士 奥地利 土库曼斯坦
概念:在国际公约担保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
战争或其他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为。
同时具备条件:①有国际公约担保(多边)②宣布永久中立
义务:①不得对他国作战,不得参与对他国的战争②不能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符的条约③不
得进行其他的与中立地位不相符的行为
国际组织
概念: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广义上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征:①成员不同性质不同②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③国
际组织是在各国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④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
⑤国际组织必须具有独立人格⑥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类型:1根据国际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地域性不同:
全球性、区域性3成员构成条件:开放性、封闭性4宗旨、职能:一般性国际组织、专门性
政府间国际组织
理论基础:客观人格理论、主观人格理论(约章授权说、暗含权利说、结合说)
特点:①它是国家的组织②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国家之上的组织③国际组织不得凌驾成
员国之上,不得干涉成员国内部事物④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限由成员国通过公约加以规定。
功能:公法角度:①缔约权②对外交往权③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④国际索赔与国际责任⑤继
承权⑥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⑦其他权利///私法角度:国际组织具有法人的功能,其中包括取
得和处分财产、聘用管理人员、缔结国际经济合同、从事国际融资、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等。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概念:一般是指已实际控制一定的地区或根据地,有一定的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
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自决权:是指人民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以及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法律
地位:①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②不同程度的参加国际组织③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
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承认概念:广义上的承认,是指国家对于在其对其他国的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事实和情势的一
种接受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
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形式:1明示承认和默示表示2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3法律上
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效果:①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②被承认的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
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做主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
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对国家的承认:独立、合并、分离、分立。对政府的承认:1正常的依据
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选而产生的新政府2通过非宪法程序夺得政权的。 不承认原则:国家
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不承认的义务。
继承概念: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向另一个国
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分类:①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②条约的继承、
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③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 国家继承:指
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情形:①转让
或交换领土②合并③分离或解体④新独立国家
国家基本权利 概念: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权利义务的主要承受者。权利义务/要件:
独立平等自卫管辖 分类:1基本权利: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与主权相关。2派生权利:由国
家基本权利引申出的权利。 独立概念: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指按国家自身意志处理国内
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干涉:一个国家或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
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分类:武装与非武装干涉,政治干涉
和经济干涉,公开干涉和隐蔽干涉,直接干涉和间接干涉。合法的干涉:1依据权力的干涉2
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3人道主义的干涉
自卫权: 在国家遭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行使要
素:1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即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2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
到外来的武力攻击3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如果安
理会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必要行动,自卫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安理会的权责4会员国应将其采
取自己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限制:1符合行使自卫权的前提2自卫权行使的主体的限
制3必要性和相称轻伤鉴定 性
国籍 概念: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理解:①拥有一国国籍要
符合一定条件②由法律确认资格③国籍是一个人与其国籍属国的法律联系,且有时是唯一联
系④相对固定稳固⑤国民和公民 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出生国籍、固
有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因加入而取得:继有国籍,根据本人意志或某种
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后取得国籍 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非自
愿丧失 恢复:申请、审批,登记或声明,出生于本国重新入境即与原籍 国籍的积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产生原因:
出生、涉外婚姻、收养、入籍或桂华、认领等。解决: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国
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产生原因:涉外婚姻、收养、被剥夺等 中
国现行国籍制度: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2中国
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3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和退出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
原则4男女平等各民族平等。5减少无国籍人
庇护: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
另一国,庇护是庇护国的主权行为。《世界人权宣言》14人人有权享受庇护。也称政治避难。
对于有国际罪行者不能予以庇护。
引渡: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
国审判或处罚。一般原则做法:1政治犯不引渡(①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②种族灭绝
或种族隔离罪③非法劫持航空器④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的)2双重
犯罪原则3专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
请求引渡的主体:请求引渡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罪犯本人国籍国、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指控犯罪或已判刑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这种人可以是请求国国民,
被请求国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
双重审查制: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
当局对引渡罪犯进行实时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合格,综合考虑
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作出决定
双重原则:按照一般国家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构成犯罪
国家领土:特征:①国家领土是地球的特定部分具有固定性②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是国
家的物质基础,国民的生存空间③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对象,是国家行使最高
的和排他的权力的空间④是立体空间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领陆:国家陆
地疆界以内包括岛屿的全部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水:主权国家疆界内的
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岛国包括岛水域 领空: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
高度的空间 底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以下的底土
领土的取得方式:①先占:国家有意思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②时效:一国占有他国领
土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抗议或反对,取得主权③添附:因自然或人为力量而增加的领土
④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⑤征服:一国以武力占有他国部分或全
部领土然后兼并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
有权统治权。
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自由:海
洋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
地生成将公海的任何部分至于其主权之下。 具体内容:①航海自由:②飞越自由③捕鱼
自由④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⑤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⑥科学研究的自
由
国家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①
国家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②国家责任具有一般性③衡量国籍不当行为的标准是国际法,而不是
国内法④国家责任是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客观: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 主观:国际不法行为规则性 ①国家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②国家行为的范围(1国家机关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事
实上代表国家的人的行为4由其他国际组织机构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行为5叛乱运动的机关
行为6已经和正在组成国家或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的人的行为3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还包括当事国参与或介入他国的不当行为(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
一国受他国胁迫而从事的国际不当行为,一国在他国支配或控制下行使的国际不当行为)
形式:1终止不法行为2赔偿(恢复原状 赔款 道歉)3保证不再重犯4其他责任形式
免除:1同意2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和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