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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25 15:54:47 人在看 0条评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25日发(作者:老年大学个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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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7.07.02

【实施日期】2007.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禽类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合同法 》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肉禽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禽类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肉禽买卖合同》,也可参照《肉禽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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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肉禽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肉禽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肉禽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制定

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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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肉禽买卖合同(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依照《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可另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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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彻头彻尾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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