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kaifamei

卫生行为规范

更新时间:2023-01-17 15:12:11 人在看 0条评论

卫生行为规范


2023年1月17日发(作者:小学毕业的寄语(精选50句))

龙泉市医疗卫生行业及工作人员

行为规范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行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责任意

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促进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根

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对象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的原则,坚持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章卫生行政部门行为规范

第四条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

规章,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五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回避的原则。卫生管理与执法工作必须做到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

第六条加强对卫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行业作风

建设。

第七条廉洁行政、秉公执法,不循私谋私,假公济私,严禁卫生执法单位以各种名义借用

或占用被监督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报销各种费用。

第八条严禁卫生执法单位以出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谋取小团

体和个人利益。

第九条严禁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擅自组团出国出境、在国内旅游和在风景名

胜区开会。

第十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建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部门权力违反国家规定制定部门性规定、政策,谋取部门利益,加重企

业负担。

第十二条严禁卫生执法单位利用权力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利益交换,谋取部门不正当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卫生执法

形象,为保障全市人民的健康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卫生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评议考核、损害赔偿等制度规范,自觉接受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

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

第十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

督:

(一)进行全面或专项执法检查;

(二)定期进行执法情况汇报总结;

(三)进行行政复议;

(四)根据有关组织、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调查;

(五)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执法行为有错误时,应责令改正或直接撤销。

第三章医疗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

高标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严禁医疗机构私设“小金库”,取消科室经济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医疗机构内

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

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严禁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避集中招标或不按合同采

购、使用招标药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医疗机构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代理

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第二十三条严禁医疗机构出租、租赁科室,违规合作经营医疗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

买大型医疗设备。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疗机构非法融资、拆借,或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委托转借款等。

第四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卫生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

行领导职责,做到懂专业、会管理、办实事、求实效。

(二)严格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

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

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即: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四)严格执行“八项要求”即:(1)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

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

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二十六条卫生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执法中应当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整,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被监督单位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认真执行医师查房制度。严格执行首诊、首见、首问、首接负责制。

(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单病种额度控制和辅助检查规定。

(三)对待病人无论亲疏,一视同仁。避免发生因工作不到位、服务不周到、措施不及时、

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认真负责,精心诊治,严格执行医疗规程。

(五)实行保护性医疗,保守病人秘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宴请、物品和“红包”(现金、有

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

(二)医务人员故意刁难、推诿病人,滥开处方、滥开检查单。

(三)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代理商以各种名

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按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离岗、下岗、解聘、停职、清理出执法队伍等处

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财产,行贿、受贿的;

(四)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财产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旷工,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的;

(七)滥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索取财物、吃、拿、卡、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八)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嫖娼、吸毒、赌博、搞封建迷信、色情活动的;

(九)拨弄是非,造谣诬告,破坏团结,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十)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办理各种许可证、证明,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故意刁难、不予受

理或不予核准的,给予警告,并做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

第三十二条办理各种许可证、证明,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或未办理完成的,给予警告,

并赔礼道歉。

第三十三条不认真审核有关手续、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有关许可证、证明的,做

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评为不合格公务员、调离

执法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许可证、证明的,做出书面

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评为不合格公务员。

第三十六条卫生执法人员作风蛮横,冷硬推拖,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

的,视不同情节给予书面检查、评为不合格公务员并调离卫生执法岗位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

多收费用,视不同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评为不合格公务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或不

出据收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牟取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或以罚代刑,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根据不同情

节和危害后果,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卫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包庇同案人的;

(五)屡教不改,已因执法过错给予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违反本《准则》第三章和第四章二十九条规定的,做出

下列处理: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晋升资格或缓聘、解职

待聘、解聘、开除公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二)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视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

(三)对个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不足100元的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00元以

上不满300元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定职称资格;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停职、待聘、

解聘;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

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吊销其执业证书;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视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吊销其执业证书;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党

籍、开除公职处分。以上处理附带退还钱财,并对主管人视情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

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

回扣论处。

(五)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全系统工作人员要以

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

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齐抓共管,要置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

纪检监察、社会团体、公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准确、高效和行

业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自觉

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投诉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邀

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开

评议。

第五十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行风责任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形成

党组(委)统一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医政、监督、计财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

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准则》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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