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我做主作文400字(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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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监事会是依法产⽣的,对董事和⾼级管理⼈员的经营管理⾏为及公司财务进⾏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议由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管理进⾏监督。监事会是监督公司管理⼈员正确⾏使管理职权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董事会”、“经理”职权的膨胀,法律制度不健全,很多时候监事会则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的作⽤。笔者试从以下⼏个⽅⾯解析监事会在成⽴、运⾏过程产⽣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监事会成员组成不当 1、 监事会成员不⾜法定⼈数; 公司法规定,⼀般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数⾄少为三⼈。但同时⼜规定,如果股东较少或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设⽴监事会,设⼀⾄⼆名监事即可。设⽴监事会的,⼀定要保证监事会的成员⼈数在三个以上,其中包括三⼈。 2、 监事会成员中职⼯⼈数不⾜三分之⼀;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包括股东代表及职⼯代表,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其中职⼯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但有的公司监事会中没有职⼯代表,或职⼯代表不⾜三分之⼀。如果监会出现以上情况,同监事会的构成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作出的决议可能会归于⽆效。 3、 董事、⾼级管理⼈员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董事与⾼级管理⼈员的,如果允许其再兼任监事,则相当于“即当球员⼜当裁判”,监事会的职能⽆法实现,基于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使职权不当或怠于⾏使职权 监事会是监事会的负责⼈,如果监事会故意不⾏使或怠于⾏使监督职权,那么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新公司法从两⽅⾯来防范此种情况发⽣。 1、 监事会的产⽣。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设⼀⼈,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这样保证了监事会选举的民主性、公司性。从⽽为监事会及时、正确⾏使职权设置了第⼀道防护。 2、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监事会不履⾏或不能履⾏职责,新公司法规定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这样就监事会及时履⾏职责设置了第⼆道防护。 三、监事会成员任期 1、 监事任期法定。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不同,监事会成员任期是法定的三年,不允许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2、 监事附加义务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虽监事⾝份已⽆,但监事仍应履⾏期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务; 第⼀是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第⼆是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四、监事会(监事)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根据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种是法定职权,⼀种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法定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权; 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经营状况具有重⼤的影响,所以⼤部分国家都将财务监督作为监事会(监事)的重要职权。 2、职务⾏为监督权、⼈员罢免建议权; 因为董事、⾼级管理⼈员对外代表公司,他们的职务⾏为最终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董事、⾼级管理⼈员不当履⾏职务,则会给公司造成损失,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履⾏其法定职责,对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为进⾏监督。如有必要,监事会对违反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级管理⼈员向股东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3、损害⾏为纠正权; 当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不是股东时,董事、⾼级管理⼈员可能会因⾃⼰的利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为,当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做出有损于公司的⾏为时,监事会(监事)应当要求其改正。 4、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提议权; 监会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必须召开。另如果董事会不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时,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5、提出议案权; 监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实情情况及相关问题向股东会提出相应的议案,从⽽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监事)的监督职能。 6、诉权; 当董事、⾼级管理⼈执⾏职务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赋予监会(监事)除法定职权以外的更多职权,不同的公司根据⾃⼰的情况可以“量⾝定做”。 那么监事会(监事)以上的职权如何保证实施呢?新的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质询权,调查权。 因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所以对董事会会议有所了解,正是基于此,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向董事会质询、建议的权利。另外如果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有异常,可以进⾏调查,必要时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及监事执⾏职务时的费⽤全部由公司承担,从⽽从⼈⼒上、财⼒上保证了监事会(监事)正常的⾏使监督的职能。 五、监事会会议 原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未作规定,不利于监事会⾏使职责,为了遏制“强董事会,弱股东会”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新公司法对监事会会议作出相应规定。 1、 召开的时间,⼀年⾄少⼀次,监事可提起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 监事会的议事⽅式与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将议事通知主体、通知⽅式、参加⼈数、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但要注意的是在作决议时⼀定要“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这时所说的半数,我们就应理解为“全体监事”,⽆论是否全部到会。 3、 会议应记录并由到会⼈员签名。 监事会会议与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样,都应作会议记录,并到会之⼈应合部签字。这样会议记录可作证据使⽤。如果监事会会议对公司造成损害,持反对意思的监事可以免责。(⽂章源于⽹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