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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国有独资公司)(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30 21:01:30 人在看 0条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国有独资公司)(范本)

2023年8月30日发(作者:叶圣陶童话集)

蔡国庆在包氏父子演的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促

进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

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对公司、 出资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改变经营范围的, 须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出

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 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并在缴纳

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

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

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

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并在董事会成 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

方案;

/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

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出资额, 但须依法进行 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转让后, 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 由人组成, 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

工代表。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者更换,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者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位, 副董事长名, 由出资人从董事

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召集和主

持。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允许,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出资人批

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出资人允许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 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 (注:监事人数不得

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者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 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

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 副经理、 财

务负责人。

/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者: 董事会)解释。 本章程如与 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 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 (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

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 并确知其享有的权

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

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

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删减;公司也 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 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 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

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 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

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

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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